淳安县司法局主办

当前位置 淳安普法 >> 以案说法
赡养父母 儿女同责 八旬老妪状告六旬女儿
2016-10-17
赡养父母 儿女同责 八旬老妪状告六旬女儿   记者 邵建来 通讯员 叶元聪

  人人都会变老,养老的问题不可回避。然而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日前汾口法庭巡回审理了一起“八旬老妪告六旬女儿不赡养”的赡养纠纷案。

  原来,80多岁高龄的毛老太,膝下有二子四女,现在老太太跟着小儿子一起生活。本来也和和睦睦,但不幸的是今年毛老太患上了较严重的老年痴呆症,需要专人护理,由于无力照顾,儿子便请了个保姆,其他几个子女均自愿负担部分费用,但其中一个女儿认为自己在家务农,年纪也60多岁了,无力承担,并认为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哪有要求女儿赡养父母的?于是和弟弟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加上有的村民也支持女儿的说法,有关调解组织多方调解无效。无奈之下,毛老太将这个女儿告上了法庭。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养老是儿子的责任,“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后的女儿赡养父母的义务常常被忽视。法官介绍,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出嫁后的女儿同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随后,法庭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这个女儿成家以后也育有两个女儿,以此为突破点,“你自己也是两个女儿,她们以后如果也以这个理由不赡养你,你怎么办?”在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下,最终这个女儿愿意每个月承担300元的赡养费用,该案至此圆满结案。

  赡养父母,是《婚姻法》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作为子女必须无条件地履行。然而事实上,这项法定的义务却面临了现实的挑战。

  法官介绍,《婚姻法》、《继承法》等多部法律规定,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除非子女年幼时被父母遗弃而由他人抚养大,或者子女患有弱智、精神病等法定疾病。这个义务既包括物质上的赡养,也包括精神上的赡养。如果子女本身生活困难,物质上的赡养可以少一些,但经常看望老人等精神上的赡养仍然是法定义务,同时孝敬父母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因此,无论是从伦理道德还是从法律上来说,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叶青 范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