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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带人也要担责吗?
2016-11-14
顺便带人也要担责吗?

通讯员  徐爱梅  整理

  临岐镇郑先生咨询:今年7月16日中午,我骑电动三轮车去秋源办事,途经一小店时下车休息片刻。在小店门口,我哥的同学方先生得知我要去屏门,就叫我顺便把他带到秋源。我告诉他:你要坐我的三轮车可要小心哦,因为我骑得较快,车上没放凳子,你得坐在车兜里,两手还要抓好,一旦出问题我是不负责任的。当时,在场的人都听到我说的话,方先生也答应了。于是方先生上了车,开始是坐在车兜里,后来却站起来了。谁知车子快骑到秋源一转弯处时,为避开对面驶来的一辆车,我一个急刹车导致方先生摔倒在车兜里,不巧的是方先生的头刚好撞在三轮车的后挡板上,导致头部出血,不省人事。经医院检查,方先生的颅脑、右腕部受伤较为严重,前后共花费住院、误工费等费用33852元。

  方先生出院后马上来找我赔钱,我说,是你自己要坐我的车,坐车前你答应过我提出的条件,当时也有很多证人在场,不然我是不会带你的。再说我当时也为你交了2000元的检查费,其它钱我是不会出的。请问我这样做有道理吗?

  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承进答复:本案的双方之间形成的好意同乘关系类似于义务帮工关系,故可以参照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处理。对于义务帮工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进行了规定,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郑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郑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因注意不够、操作不当致乘坐人方先生摔伤,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方先生明知郑先生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符合载人条件仍然乘坐,且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本案交通事故致其自身损害亦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方先生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虽然在乘车前双方进行了免责约定,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的免责约定为无效,郑先生以此抗辩不承担责任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叶青 范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