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九问
发布时间:2016-11-28

不动产登记九问

  问: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里的“统一”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统一的登记机构,即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二是统一的登记簿册;三是统一的登记依据;四是统一的信息平台。

  问:不动产登记包括哪些类型?

  答: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问:哪个机构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为将原先分散的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国务院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我县不动产登记由淳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办证地址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业务咨询电话是648519819。

  问:不动产登记程序是怎么样的?

  答:我县不动产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流程办理。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申请前应当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问: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登记?

  答: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待过渡期满后由区农业部门转由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问:哪些情况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问:房产证与不动产证有何区别?

  答:其实除了《房产证》,还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证》等证书以后都不再颁发,将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信息“升级”:《不动产权证书》多了镭射区,并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这是全国范围内不动产唯一的“身份证号码”;增加了使用元号,这是全国范围内不动产唯一的“身份证号码”;增加了使用期限、取得价格和分摊建筑面积,信息更加透明化。

  问:“小产权房”有可能实行不动产登记后取得合法身份吗?

  答:不动产登记的必要条件是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小产权房”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此不能登记,也不会发证。

  问: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材料? 

  答: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