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评法》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6-11-28

新《环评法》9月1日起施行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16年7月2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与旧《环评法》相比,新《环评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今后县审管办环保窗口只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则实行备案管理,不再要求审批;

  二是环评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但仍须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环评审批;

  三是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行业预审,也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

  四是强化规划环评,新法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要求将规划环评的结论作为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项目环评的内容根据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五是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惩罚的限额。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对建设项目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