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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问答
2016-11-04
2016年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问答

  1、这次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与往届相比有哪些不同?

  答:今年进行的县、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将选举产生县人大代表240人,乡(镇)人大代表1322人,这是我县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又一次重要实践。根据工作安排,2016年12月15日确定为全县统一选举日,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于2016年12月20日前完成。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这次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严格按照修改后的选举法进行。

  2、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第一,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第二,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具体来说,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都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第四,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第五,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3、在我国哪些人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答: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就是说,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截止2016年12月15日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4、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由谁主持?

  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确定选举日期;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等。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5、选民在哪里参加选举?

  答:选举县、乡(镇)人大代表,由选举委员会将本行政区划分为若干个选区,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选民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不能在两个及以上选区参加选举。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6、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答: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选民登记有两种方式:一是选民自己持有效证件主动到选举委员会设立的工作机构进行登记;二是工作人员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进行登记。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12月15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7、如何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答:县、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提名推荐方式有两种: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本选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政党、团体或者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按照代表法对代表的要求进行推荐。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应具有履职的素质和能力,并且能认真履职;应能与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应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包括本人是否拥有外国国籍,是否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是否接受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培训及资助等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8、如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答:县、乡(镇)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县、乡(镇)人大代表,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汇总后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12月15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12月15日)的7日以前公布。

  9、如何介绍代表候选人?

  答:介绍代表候选人要在选举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具体形式有以下三种:一是推荐者向选民介绍。推荐者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并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二是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在选民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过程中,选举委员会要以适当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三是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代表候选人可在选举委员会组织下与选民见面,进行自我介绍。为保证选举日投票选举的顺利进行,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活动在选举日(12月15日)必须停止。

  10、选民如何进行投票?

  答: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选举县、乡(镇)人大代表,可以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设投票站进行选举的,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选民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选民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11、投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在领到选票时,要检查选票是否清楚,是否加盖印章,如果选票不清楚或者未盖公章,应及时报告更换选票。(2)在书写选票前,要弄清应选名额;要按规定办法写票、投票;书写选票要清楚,注意不要超过应选名额或者书写不清。(3)写票时,不应有不规范的写票行为,如进入写票处观看其他选民写票、随便替其他选民写票等。(4)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选举委员会要提供服务。(5)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为了保证选民依法自由行使选举权,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选民领取选票后可以到秘密写票处写票。

  12、可否委托投票,委托投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参加投票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最直接形式,选民一般应在选举日携带证件亲自去参加投票活动。如果确因客观情况,在选举的当天不能亲自参加选举,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委托投票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委托投票的原因是选民在选举当天外出不能亲自参加选举,而不能因为其他原因。第二,委托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其他可查核的方式委托。第三,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即必须是经过选民登记,确认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则委托无效。第四,接受委托投票有一定的限制,即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超过3人则无效。第五,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并公示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另外,为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在进行委托投票时,被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代为投票。

  13、流动人口怎样参选?

  答:流动人口参选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在户口所在地参选。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如果在选举期间不能回户口所在地,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其他可查核的方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二是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选,但需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

  选举委员会要采取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户籍所在地要及时为其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现居住地主持选举的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确认其选民资格。已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流动人口,经核对选民资格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14、选举结果如何确认和公布?

  答: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及时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认定选举是否有效有两个标准:一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二是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在有效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代表。当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并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未选出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也要实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不重新协商讨论提出代表候选人。按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进行排列时,应包括在原正式代表候选人之外由另选他人而获得较多选票的人。另行选举后,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选举结果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当选代表名单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予以公布。

  15、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如何查处?

  答:为了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选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4)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5)对在选举中接受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的。有上述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对于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可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举、控告;对于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可向县人民检察院控告。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姜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