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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邵建来
如今,消费方式越来越多元化,生活方式也更加便捷,但形形色色的消费陷阱与猫腻,也随之而来。近日,县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些典型消费维权案例,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达到教育引导的目的,帮助消费者规避消费陷阱,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打实
2017年“双11”期间,消费者李先生花了1800元购买了一台电视,但买了之后就后悔了,因为电视机买小了,与自家房间不匹配,想要退货。随后李先生与商家沟通,但商家不乐意了,认为电视机已被拆封,不同意退货。于是,消费者向县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调解。
该局工作人员核实后,确认商家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责成商家退货,最终商家同意给李先生退货。
案例分析:
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产品保管不善须负责
去年,消费者占先生花费总价2.1万元,购买了某品牌3组橱柜的三合板,先行支付1.3万元,之后在安装的过程中,占先生发现有部分三合板已发霉,“发霉肯定是三合板在出售前受潮所致”,对此,占先生要求商家退换三合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于是投诉至市场监督局。
该局工作人员核实后,发现占先生所述属实,霉点可能是由于仓库湿度大受潮所致。在工作人员调解后,商家同意免除占先生剩余的8000元的尾款,占先生也同意不再就此事追究商家责任。
案例分析:
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本案由于是商家未能采取适当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应当负责。
先提价、后打折属欺诈行为
去年,消费者郑女士在某淘宝店铺促销打折时,以388元的促销价购买了一件衣服,当时网站显示的价格是780元,后来有位同事告诉她,早些时间在没有搞促销的时候买的同一款衣服只要380元,郑女士认为该店是“先提价、后打折”,要求赔偿。
经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核实,确认商家是先提价、后打折,属欺诈行为。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三倍赔偿给消费者。
案例分析:
工作人员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刘波 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