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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 解读《条例》之一 违反政治纪律
2018-11-28

编者按:

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治本之举。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针对近年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增写了不少条款,划出了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为了便于大家更好了解、学习新修订《条例》的内容,我们“以案说纪”,通过典型案例来分析点评《条例》的特色、亮点,供大家参考。

典型案例:

2013年9月25日,时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李世镕主持召开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上,李世镕不听取、不采纳参会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擅自决定成立鄂尔多斯市绿能光电有限责任公司,强行推动国家已经叫停、产能过剩的多晶硅和自备电厂项目,并且在未办理建设用地许可、项目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违规开工建设。2017年,时任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书记李世镕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把本应由市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违规决策,通过产能置换的方式,不顾草原生态脆弱的客观实际,全然不顾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讲话精神,在草原腹地投资建设高精铝及铝合金板带箔加工项目。该项目违规开工建设时,时任呼伦贝尔市政府代市长于立新曾经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停止施工。李世镕又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在市长没有参加的情况下,要求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最终因项目手续不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致使投入数亿元的项目停工,支付解约补偿金850万元。2017年10月,李世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移送审查起诉。

分析点评:

在党的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管党治党的所有问题,从本质上看都是政治问题,都是“四个意识”不强的问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问题。

此次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在制定出来的那天就已经过时了。”这是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原市委书记李世镕“落马”前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从鄂尔多斯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到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再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书记,李世镕在内蒙古自治区多个重要岗位上任职。随着官越当越大,“心气”也越来越高,他把自己当成可以凌驾于党纪之上,不受国法约束的“特殊人物”,对党纪国法逐渐失去敬畏之心。“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2017年10月,在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对李世镕的处分通报中,用这样的表述对其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进行了概括。

(淳安县纪委监委)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刘波 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