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带来了哪些变化?
发布时间:2018-02-06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作了新明确,把做好工伤预防提到新的高度。其中工伤预防专设一章,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新条例对制度适用范围、工伤预防、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和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新条例带来的一些变化:

  一是加强了工伤基金管理。满足了实时参保多头参保需求。缩短了工伤待遇生效时间,参保职工符合条件的,其工伤保险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职工名册或者参保职工增减表次日起生效。强调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第十三条规定职工方也可在30天内提出申请,此前费用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是调整了工伤待遇发放方式。新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从法律层面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是恢复了单赔政策规定。在新条例第32条从四个方面做出规定: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直接要求支付工伤待遇;明确总额补差和就高原则;明确追偿权;明确遵循上位原则,即法律、行政法规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四是明确了多项待遇政策。特别强调的是派遣单位应依法参保;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跨区派遣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

  此外,新条例还对工伤认定受理管辖、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等内容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人社窗口 陈军)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徐丽 杨华 姜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