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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林区禁火令
发布时间:2019-03-19 10:34:27

 当前正值春耕农事生产、清明上坟祭祀及春游踏青活动的高峰期,野外用火骤增,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之规定,特发布林区禁火令。

一、从即日起至4月15日止,在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禁止上坟焚烧香纸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和炼山、焚烧秸秆、烧灰烧炭、烧荒烧草、焚烧垃圾、点火取暖、野炊烧烤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各乡镇、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加强对智障人员、儿童等人群的教育和监护管理,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移风易俗、积极倡导敬献鲜花、果篮、植树种草和互联网祭祀等文明、生态、绿色扫墓祭祖方式。

三、违反本禁火令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违反本禁火令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禁火期间,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死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森林消防实行全天候值班值守机制,县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13588211661(县应急管理局)、64813351(县林业局)。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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