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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残疾人证》办理事项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16 09:50:01

为做好我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共同制定的《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浙残联发〔2018〕24号)和淳安县《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淳残联〔201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调整我县《残疾人证》办理相关事项。

一、调整评定申请流程:取消评定现场申请。申请人统一到乡镇残联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必须持乡镇残联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到评定现场参加残疾评定。

二、明确评定定点机构:取消千岛湖镇康复医院和汾口县二医院现场集中残疾评定点。确定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为我县唯一残疾评定定点机构。

三、调整残疾评定时间:取消原每月15日在康复医院和单月10日在县二医院评定时间,统一调整为每月第二个周六上午在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四楼体检中心实施残疾评定。

四、明确申请提交资料:申请人应向乡镇残联提交身份证原件、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医院病历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等材料,未成年人及申请智力、精神残疾评定的需提供家庭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当场阅读《残疾人证申请办理知情同意书》后签字提交乡镇残联审核。乡镇残联对申请材料完整、信息属实的予以现场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告知评残时间和地点。

具体事项请咨询户口所在地乡镇残联或县残联。

乡(镇)残联,咨询电话:

淳安县残疾人联合会办证服务电话:0571-64827781。

淳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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