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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变与不变”
2019-08-14

鲁拥民

在传统印象中,法院一丝不苟,给人“保守”的印象,甚至在人们看来,创新似乎与法院没啥关系。

但值得我们思考的是,“不变”是否意味着法院所有的一切就应该墨守成规、故步自封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法院也应顺应潮流、与时俱进,这就是法院的“变”。

首先,所谓“法久弊生,不能不变”,现行法院的运行模式,可能会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不便利,如部分当事人立案过程中因种种原因需要跑多趟,庭审过程中因当事人路途较远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传统的制度设置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需要法院适时予以改变。

其次,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已经融入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支付宝、微信到大数据、网上购物等等不一而足,法院受理的涉互联网因素案件也在逐年增加,法院不能置身其外。

再次,部分科技成果进入法院的初步尝试,已给法院、当事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如现在推行的庭审记录改革,书记员无需出庭记录,解除了书记员的工作束缚,让其从繁琐的庭审记录中摆脱出来,专心从事其他工作,节约了司法成本;又如浙江省高院推广应用的手机移动微法院,改变了传统的立案、送达、审判模式,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和法官,利用率节节攀升;再如智慧法院、网上立案、在线矛盾纠纷化解平台等多种线上服务,更是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法院传统的工作方式,方便了法官办案,便利了当事人诉讼,真正体现了便民、利民。

当然,法院的“变”并不是大而化之的,需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需要我们厘清法院“变与不变”的范围,哪些不应变、不能变,哪些要变、及时变。“不变”的是法院、法官对公平正义追求的目标以及司法自身的逻辑和规律;变的是服务公正的方式、态度、手段等,任何为创新而创新的变化都是需要加以防备和警惕的。同时对于一些好的变化,需要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思维的尽快转变。

沧海桑田、物换星移,在时代发展的浪潮中,法院无法置身其外,法官无法做“局外人”,这决定了我们要“变”。当然,我们要变的是路径与手段,不变的是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我们唯有守住“不变”,探索“变”,用“变”来更好的服务“不变”,在“变”中得实惠、惠民生,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刘波  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