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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1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促进残疾人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 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81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制度的通知》(杭残联〔2018〕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制度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1)具有本县户籍,劳动年龄段内(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创业创新)竞赛的残疾人。

(2)参加各乡镇残联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持证残疾人。

2.补贴标准

(1)残疾人自行参加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取得就业相关的技能等级(资格)证书,给予最多三次补贴,依次分别给予实际培训费的100%、80%和60%,但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同一职业(工种)且同一等级培训不得重复享受。

(2)对参加县(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创业创新)竞赛或以训代赛的残疾人选手(项目),比赛(以训代赛)期间误工费按每人每天100元给予补贴,并根据竞赛成绩,按其所获积分给予每分300元的奖励(税后)。对参加省级职业技能(创业创新)竞赛的残疾人选手(项目),按其所获积分给予每分500元的奖励(税后)。

(3)对乡镇残联集中组织残疾人开展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实际培训人数按照80元/人的标准补贴,用于培训对象的交通费、资料费、误工费等支出。

(4)对残疾人参加机动车培训,并取得C5机动车驾驶证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贴。

(5)残疾人参加省市县各级残联组织的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报销费用。

3.申报流程

(1)参加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残疾人在参加培训前,要向县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淳安县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培训申请同意后参加的培训项目方可给予补助。培训结束后,补充就业相关的职业等级证书或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费原始凭证,经县残联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补贴标准于次年发放。

(2)对参加县(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创业创新)竞赛或以训代赛的残疾人选手(项目),依据省市通知有关文件发放补贴。

(3)乡镇残联集中组织残疾人开展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填写《淳安县乡镇残疾人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2)每年9月底附通知(或培训方案)、培训人员签到单、现场培训照片上报县残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补贴。

(4)本县户籍残疾人参加机动车培训,2018年1月1日以后取得C5机动车驾驶证未补贴过的,每年9月底向所在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淳安县残疾人参加C5机动车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3),提供有效期内的残疾人证、培训发票、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经乡镇残联审核后报县残联、县财政审批。

(二)师带徒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对本县户籍残疾人开展授艺培训的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非遗传承人、大师工作室,以及在全国或省级(含)以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分别获得前三和前二名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场地、授课、耗材及食宿等费用的支出,按照师带徒弟每月不少于5天,全年达到60天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补贴。

3.申报流程。与残疾人及县残联签订师带徒培训项目协议(样本见附件4),并提供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非遗传承人证书或工作室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协议执行结束后的次月发放。

二、落实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制度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劳动年龄段内(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持有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未在其它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合法从事各领域、各形式自主创业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开办费补贴。2018年1月1日以后开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实际创业满6个月以上自主创业残疾人(法人代表为申请人或负责人,且股份占比在30%上),根据其创业资金投入(不含场地租赁)情况给予50%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人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该开办费补贴。

每年9月底前,由残疾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经乡镇残联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填写《淳安县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5)、《淳安县残疾人创业开办费补贴汇总表》(附件16)附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证)、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报县残联、县财政审批。

2.贷款贴息。对需创业资金贷款的残疾人自主创业者,按贷款额的 5%以内按实际已付利息给予贷款贴息,贷款额度控制在 30 万元以内。

残疾人还清贷款本息一年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经乡镇残联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填写《淳安县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5)、《淳安县残疾人小额贷款贴息补贴汇总表》(附件17)附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证)、贷款合同及还款证明,每年9月底前上报县残联、县财政审批。

3.养老保险。2018年1月1日以后自主创业并自行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每年补贴3000元,补贴期限为三年。

每年3月底前,由残疾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经乡镇残联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填写《淳安县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5)、《淳安县残疾人创业养老保险补贴汇总表》(附件18)附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证)、上年度社保证明,上报县残联、县财政审批。

三、落实农村残疾人就业补贴制度

(一)补贴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65周岁以内,具有劳动能力,持有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未在其它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从事种植(养殖)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或从事种植(养殖)业、农副产品(来料)加工业、观光农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实体或联合体。

(二)补贴标准

1.种养能手。对实际自主创业满6个月以上的残疾人,从事种养殖业达到种养能手标准的给予2000元、5000元和10000元三档的补贴(见下表),补助期限三年,更换种养业类别不重复补助,档次间补助标准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本项补贴政策与淳农[2020]47号文件规定的低收入农户种养殖业扶持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档 次                

类  别                

补助标准                

(元)                

种植业、水产业(亩)                

养殖业                

第一档                

种植蔬菜(连片)2-5亩;水果、山核桃、中药材、水产品、苗木等单项规模在5-10亩,或综合种植规模达到20亩(含)                

年养牛2-5头、养羊10-30只、养猪5头(含)以上、鸡(鸭)1000羽(含)以上、中华峰5-10桶、蚕桑5-10张,其他养殖业达到相应的规模。                

2000                

第二档                

种植蔬菜5(含)-10亩;水果、山核桃、中药材、水产品、苗木等单项规模在10(含)-30亩,或综合种植规模达到30亩                

年养牛5(含)-10头、养羊30只(含)以上、猪50头(含)以上、鸡(鸭)2000羽(含)以上,中华峰10(含)-20桶、蚕桑10(含)-20张,其他养殖业达到相应的规模。                

5000                

第三档                

种养蔬菜、水果、水产品等单项规模30亩(含)以上,种植山核桃、中药材等单项规模在50亩以上,或综合种植规模在80亩以上                

年养牛10头(含)以上、羊50只(含)以上、猪200头(含)以上、鸡(鸭)5000羽以上,中华峰20桶(含)以上、蚕桑20张(含)以上,其他养殖业达到相应的规模。                

10000                

符合种养能手条件的残疾人向所在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淳安县残疾人种养能手补贴申请表》附件6),经乡镇残联审核验收符合补贴条件的,填写《淳安县残疾人就业基地能手补贴汇总表》(附件19)随同残疾人申请表、有效期内的残疾证、土地(场地)承包合同,每年3月底报县残联、县财政审批。

2.就业基地。对安置残疾人数达5人及以上(全年用工在60天以上),从事种植(养殖)业、农副产品 (来料)加工业、观光农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实体,日均劳动报酬50-100 元,每安置 1 人,按其实际就业时间每满一月(当月工作日,下同)给予 500 元补贴;日均劳动报酬在 100 元以上,每安置 1 人,按其实际就业时间每满一月给予 1000 元补贴;全年辐射带动10户以上残疾人家庭就业创业(技术指导、提供苗木、代养代售等)且与辐射户签订帮扶协议书,辐射带动的残疾人家庭每年增收5000元以上,每成功辐射、扶持1户,每年给予500元的扶持补贴。已享受按比例就业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再享受农村残疾人就业补贴。

符合就业基地条件的经济组织实体,向所在乡镇残联提出申请,经乡镇残联审核验收符合补贴条件的,填写《淳安县残疾人就业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7)、《淳安县残疾人就业基地和能手补贴汇总表》(附件19)、《淳安县残疾人就业基地安置情况汇总表》(附件20)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证)、上年度安置就业残疾人协议、身份证、残疾证、出勤记录、银行出具的工资发放记录等资料复印件; 辐射户(代养代售)帮扶协议、辐射户(代养代售)残疾人身份证、残疾证、业务培训和现场指导记录、供应材料记录、收购产品记录、辐射户经营绩效评价等辐射户档案资料复印件。每年3月底报县残联、县财政审批。

四、落实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补贴制度

(一)补贴对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不含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符合条件的,均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

1.岗位补贴。对与本县户籍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按月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在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20%-200%和200%以上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人,每年分别按1个月和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残疾人在该单位就业未满一年的,按实际就业月份进行计发。

2.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对上年度实际在岗就业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5%,且本县户籍残疾人职工占残疾人职工总数50%以上的用人单位,每超比例1人,每年按4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贴。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按比例就业认定审核的相关用人单位(通过认定但未达到安置比例的企业需同时在税务部门足额缴纳就业保障金),并通过“亲清在线”办理兑付以上两项补贴,逾期不予补贴。

3.无障碍设施改造补贴。对因安排本县户籍残疾人就业,实施残疾人职工工作环境或设施设备无障碍建(改)造的用人单位,按建(改)造实际支出费用据实给予补贴,6年内同一场地可多次申请,总额不超过5万元(需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用人单位所在写字楼公共区域的无障碍建(改)造,按建(改)造实际支出费用给予建设单位支出总额的50%给予补贴,6年内同一场地可多次申请,总额不超过2.5万元(需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补贴条件:用人单位在改造前向县残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含建设原因、建设方案),并得到县残联批准同意的方可补贴。同时无障碍设施建(改)造地点应与用人单位所安置残疾人的工作地点相符,建(改)造的无障碍设施需与残疾职工实际需求相符,经建(改)造的无障碍设施须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验收标准。

申请材料:(1)《淳安县用人单位无障碍设施建(改)造补贴申请表》附件8);(2)经营地址与改造地址相同的统一信用代码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建(改)造前后对比照片;(4)申请人为公共区域改造的产权单位需提供物业内承租单位的残疾人职工安置情况;(5)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6)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无障碍标准验收结论报告。

4.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补贴。对符合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创建标准的用人单位,按实训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综合性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实训结束后,实训残疾人被实训单位招用或由实训单位推荐实现就业的,实训基地可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留用补贴。同一学员同一实训项目,在同一或不同实训基地参与一次或多次实训,只享受一次补贴政策。

补贴条件:(1)通过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创建验收的用人单位,创建标准(见附件9);(2)实训残疾人为本县户籍;(3)应与实训残疾人签订实训协议,每月提供不低于600元的生活补贴;(4)享受留用补贴的,需与实训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

申请材料:《淳安县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11)、实训单位与实训残疾人签订的实训协议、享受留用或推荐补贴的,还需提供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及6个月社保证明。

五、落实残疾人电商文创就业创业补贴制度

(一)补贴对象

1.本县户籍、劳动年龄段、从事“云客服”、“云审核”等居家网络就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网商创业者。

2.注册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安置本县户籍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

3.符合残疾人电商文创实训基地和孵化园建设标准的独立法人单位或附设机构。

4.组织或参加残疾人文化创意办展和作品出版的独立法人单位和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对从事“云客服”、“云审核”等居家网络就业的残疾人,网络就业每月工时超过20小时、每小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给予每月不低于200元的就业补助。

2.残疾人网商创业者,需年销售额达到20万元以上、处于创业成长期需要购买淘宝(天猫)直通车推广商品(服务)提升人气且符合淘宝(天猫)直通车准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网商创业者按照“个人出一点、阿里巴巴补一点、县残联贴一点”的原则予以补贴,残联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

由残疾人向所在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淳安县残疾人网络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2),附一年内网络就业工时证明、一年内销售额20万元以上及购买淘宝(天猫)直通车推广商品(服务)凭证,经乡镇残联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上报县残联、县财政审批。

3.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按比例就业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执行。

4.对符合残疾人电商文创实训基地建设标准的独立法人单位或附设机构,按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中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补贴规定享受实训及留用补贴。

5.残疾人电商、文创孵化园补贴。

补贴条件:(1)通过残疾人电商、文创孵化园创建验收。创建标准及申报流程(见附件13);(2)入驻的电商、文创企业(机构、户)法人或负责人为本县户籍残疾人,并签订一年以上入驻协议;(3)入驻的电商、文创企业(机构、户)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证)注册地址应与孵化园地址一致。

补贴标准:通过电商、文创孵化园创建验收的,县残联根据孵化园无障碍设施建(改)造、设施设备购置情况据实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建补贴(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为准)。

申请材料:(1)《淳安县残疾人电商文创孵化园创建申请表》(附件14);(2)《淳安县残疾人电商文创孵化园补贴申请表》(附件15);(3)入驻的电商、文创残疾人企业(机构、户)法人残疾证、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证);(4)与孵化园签订的一年以上入驻协议;(5)加盟残疾人名单汇总表和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6.对有关专业机构举办全市残疾人文化创意产品展销会,以及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文化创意产品展销活动,给予摊位费全额补贴,但每个摊位最高补助5000元;同一年同一人不得重复享受。残疾人个人在正规机构出版发行文化艺术类作品,发行量在1万册以上的,给予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残疾人举办个人展览,获县级以上残联或文化部门认可的,给予5000-20000元的补助。由残疾人本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凭证,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发放补贴。

六、进一步规范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制度

(一)规范申报程序。各乡镇残联要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加强对补贴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各项补助以残疾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由各乡镇残联组织审核验收,县残联根据申报资料进行复核,似情况对项目进行抽验。

(二)完善帮扶机制。各乡镇残联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和引导残疾人创业,认真对照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各项标准和条件,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帮扶长效机制,建立补贴台账,规范服务,积极为受助对象提供技术、政策、资金等支持,确保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人应享尽享各项就业创业补贴。

(三)强化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弄虚作假等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取消其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和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促进残疾人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及辅助性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淳残联〔2017〕4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淳残联〔2018〕29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

 

附件:

1.淳安县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淳安县乡镇残疾人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3.淳安县残疾人参加C5机动车培训补贴申请表

4.签订师带徒培训项目协议(样本)

5.淳安县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6.淳安县残疾人种养能手补贴申请表

7.淳安县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补贴申请表

8.淳安县用人单位无障碍设施建(改)造补贴申请表

9.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创建标准

10.淳安县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创建申请审核表

11.淳安县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补贴申请表

12.淳安县残疾人网络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

13.残疾人电商、文创孵化园创建标准与申报审批流程

14.淳安县残疾人电商文创孵化园创建申报表

15.淳安县残疾人电商、文创孵化园补贴申请表

16.淳安县残疾人个体创业开办费补贴汇总表

17.淳安县残疾人小额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

18.淳安县残疾人个体创业养老保险补贴汇总表

19.淳安县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和能手申报汇总表

20.淳安县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安置情况汇总表

 

 

淳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淳安县财政局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28日

淳残联〔2020〕1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制度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