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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11月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翁浩浩 万笑影 通讯员 徐清琳)眼下,我省机构改革全面实施,如何确保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1日举行的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化机构设立重组、职责调整和管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
《决定》明确,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没有修改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没有调整到位前,由原行政机关依法继续承担相关职责和工作。各级行政机关承担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实施《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省政府规章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政府审议。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决定》要求,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严防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来源:浙江在线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徐满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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