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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5月15日电 (记者彭波、徐隽)最高人民法院于15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9年5月15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15.94元。
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据最高检第十检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14日公布,2018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2461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第十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各级检察机关从15日起执行这一标准。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方志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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