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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张波辞去淳安县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决定(2024年2月4日淳安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4-02-05 08:48:27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淳安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张波辞去淳安县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并报淳安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淳安县人大常委会 

  2024年2月4日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义永华 王志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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