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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率先出台细则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发布时间:2024-04-11 09:13:25

通讯员 姜磊 汪良子

日前,县综合执法办发布了《淳安县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细则》分为组织检查、实施检查、责任追究和附则四章,共32条。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今年以来,我县聚焦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随意检查、检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根据《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在前期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基础上,率先出台了《细则》,对涉企行政检查进行全面统一和规范,为全省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综合性新经验,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

什么是行政检查?

《细则》明确,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遵循依法、必要、规范、高效的检查原则,防止多头执法、随意执法、过度执法。

其中《细则》还规定,发生或者预警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时采取行政检查应急措施。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有关情况,应当与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共享。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重点对直接关系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治理的,被多次投诉举报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其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需要重点检查的检查对象或者执法事项,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检查。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可以减少检查频次。推行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大力实施“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制度,避免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

如何实施规范的行政检查?

《细则》对行政检查的实施规范作出指引,行政检查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在线监测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形。

涉企行政检查可以采用听取情况说明、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抽取样品等现场检查形式,也可以采用遥感监控、在线监测等非现场检查形式。对涉企行政检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的,应当合理安排频次、规范实施流程,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禁止出现第三方扰企现象。

检查企业权益如何保障?

对检查企业权益如何进行保障,《细则》作出了说明。行政检查中不得重复检验、检疫、检测和技术鉴定,禁止检验扰企。全面推行“信用+执法监管”免检机制,对企业实行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

《细则》规定,涉企行政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擅自开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本单位在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中的认领的行政检查事项开展检查,对省、市各业务条线新增的检查事项应当及时认领做到执法有据。

涉企行政检查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落实“企业生产安静日”制度。每月1—25日为“企业生产安静日”时间,在此期间,除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不对全县各乡镇、平台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防止随意检查、重复检查,避免检查扰企现象发生。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汪苏洁 汪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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