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岛湖新闻网记者 邵建来
近日,市民方先生要办理房产证,但因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不一致而不能办理。带着疑问,记者向县房管处工作人员咨询,到底哪种房屋被列入不予登记范畴?
对方表示,《房屋登记办法》明确规定,有七种房屋不予登记,即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4) 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7)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情形。
工作人员表示,房屋是重要的资产,伴随经济社会发展,买房、卖房、利用房屋进行抵押等行为越来越多,对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的特殊情况、特殊问题,尤其要充分关注,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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