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司法局主办

当前位置 淳安普法 >> 普法在线
侥幸去电鱼 判刑又赔钱
2019-04-30

通讯员 胡莉莉

4月24日,淳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县渔政局部分渔政执法人员、各乡镇渔政员、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等旁听了案件审理。

两起案件被告人因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分别由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庭调查、辩论及控辩双方最后陈述,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自愿赔偿损失,法院予以从轻处罚。一起案件的被告人方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被扣押的电击鱼工具予以没收,并赔偿渔业资源生态修复补偿金共计人民币9090元。另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叶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胡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被扣押的电击鱼工具予以没收,并赔偿渔业资源生态修复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1302.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电鱼严重破坏渔业资源,是明令禁止的捕捞行为。电鱼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性极大,是一种灭绝性作业方式。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刘波  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