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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用消防栓被处罚别让无知酿大错
2019-09-20

记者 邵建来 通讯员 汪良子

走在大街小巷,每隔一段路程,你就可以发现红色的消防栓,消防栓被视为“救命设施”――一旦遭遇紧急火警,它将成为必不可少的水源设备。

日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西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施家塘社区附近时,发现路边的消防栓竟被人私自拧开,正在用塑料桶接水,执法人员立即上前予以制止并对该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明,卢某在施家塘社区附近从事电力线路上改下施工,作业用的切割机在工作时沾染了大量灰尘,需要进行清洗,由于附近没有可使用的水源,卢某遂用随身携带的扳手拧开了路边的消防栓,并用塑料桶接水为切割机除尘。

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故卢某某擅自动用消防栓取水的行为违法。对于如何实施处罚,该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规定对卢某某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介绍,路边设置的消防栓是消防部门扑救火灾的重要消防设施之一,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一旦消防栓的截门盖没盖紧就会出现漏水情况,浪费水资源,同时还会造成部分区域管网供水压力不足,影响周围居民特别是高层用户的正常用水,甚至影响到在紧急情况下消防栓的正常启用,延误灭火救援,危及公共安全。

执法人员提醒,消防栓里的水是“救命水”,不是个人“免费水”。广大群众切勿私接盗用消防用水,否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刘波  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