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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磊
自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式施行,其针对文明养犬的系列规定,标志着养犬管理从道德“软约束”迈向法治“硬监管”时代。这既回应了社会对公共安全与城市文明的迫切诉求,也与浙江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的部署同频共振,为破解长期治理难题提供了根本遵循。
文明养犬关乎公共安全、邻里和谐与城市文明。随着养犬家庭增多,遛狗不牵绳、粪便不清理、犬吠扰民等问题引发的矛盾日益凸显,成为影响市民幸福感、拉低文明底线的“微隐患”。以往主要依靠《民法典》追责,但侵权成本低、执法依据散,治理效果难以持续。
针对这一难题,各地已有探索。如我县推行电子犬证、设置“宠物公厕”、建立“网格+执法”机制等,取得局部成效。然而,因缺乏全国统一的上位法,各地执法尺度不一,难以形成长效治理。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地方经验上升为国家规范,为文明养犬树立了统一标尺。
新法第八十九条清晰划定行为“红线”: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受伤可处罚款乃至拘留;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将受处罚;违规饲养烈性犬或驱使动物伤人,面临更严制裁。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执法依据,更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倒逼养犬人守住责任边界,推动城市治理向“制度预防”转型。
从道德约束到法律规制,体现了城市治理理念的深化。新法构建“引导+处罚”双轨机制,旨在平衡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牵绳遛犬、清理粪便等要求,本质是对他人安全权、环境权的尊重。法律的作用,正是以强制力推动文明共识转化为自觉行动,使文明养犬从“被动遵守”发展为“主动习惯”。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新规落地需多方协同:执法部门应严格规范执法,加强案例警示;相关单位需完善配套设施;社区与物业要深化宣传引导;市民也应主动参与监督,理性表达诉求。唯有共治合力,才能营造人犬和谐、秩序井然的公共环境。
千岛湖新闻网编辑:汪苏洁 马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