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新办[2005]20号 浙ICP备05073341号 广告经营许可证:杭工商淳广许2004001号
淳安县千岛湖传媒中心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网络广告 0571-64831301
杭州网・千岛湖网 网络支持: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全力助推全省消防安全三年翻身仗行动,根据省公安厅和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浙江省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浙公通字[2010]55号),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支队本级处理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投诉举报奖励工作。各区(县、市)大队自行受理或96119转发处理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投诉举报奖励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奖金在执法办案科目中列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有奖举报是指存在下列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形: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缺少疏散通道或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的;
(六)公众聚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的;
(七)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四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有奖举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掌握;
(二)举报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罚的;
(三)举报人系非专职从事消防管理的工作人员;
(四)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来信、传真、互联网、当面陈述等多种形式举报。举报人应注明本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报告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详细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有关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内容,照片、视频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重要证据或其他调查线索。笼统的反映某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举报不予以奖励。
第七条 我市举报电话为96119,传真:87713018,专门负责举报受理。
第八条 举报受理、核查和领奖程序:
(一)96119举报中心在接到有关本办法第三条内容的举报后,应当立即将举报投诉核查工作分工交办给防火处相关科室或辖区大队;
(二)防火处相关科室或辖区大队应当在接到举报件后按规定安排人员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并加强与反映人的联系沟通,告知查处结果,征询反映人意见,取得反映人认可,同时对举报奖金的发放标准提出建议;
(三)对于经核实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防火处宣传科或大队宣传员应在核查并处理完毕的5个工作日内联系举报人,告知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励;
(四)后勤处财务科或大队财务人员凭防火处宣传科的相关证明发放举报奖金;
(五)政治处纪保科或各大队纪检员负责对有奖举报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各部门职责:
(一)政治处纪保科和防火处稽查科负责“96119”受理员的业务培训,举报件的受理登记、呈批、交办;
(二)防火处相关科室及辖区消防大队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件进行核查,做好与反映人的联系沟通工作,确保反映人诉求得到解决,并对举报奖金的发放标准提出建议;
(三)支队后勤处负责向举报人发放支队受理并查处的有奖举报奖金,各大队负责本大队发放自行受理或96119转发处理的有奖举报奖金,奖金在执法办案科目中列支。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同时后勤处及各大队要及时向地方财政申请设立有奖举报专项基金,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公安消防部门预算,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举报奖励的顺利实施;
(四)防火处宣传科及各大队宣传员负责审核奖金发放标准,告知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方式、地点等日常工作,负责向上级的奖励统计上报工作,并做好此项工作的对外宣传工作;
(五)政治处纪保科及大队纪检员负责全程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投诉举报专项基金在执法办案科目中列支,奖金发放完毕为止,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内容查实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二)、(三)、(七)项内容的奖励500元;
(二)举报内容查实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五)、(六)、(八)项内容的奖励200元。
第十一条 对举报的同一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不实施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联名举报同一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视为一次举报,平均奖励举报人。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开户银行账户信息或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或者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携带本人合法证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和举报受理中心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准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以及举报的具体情节,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非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刘波 王志仙
最新播报
更多>>淳安发布
视界千岛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