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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这种水果 五个“必知”请务必遵守!
发布时间:2026-05-28 09:12:02

近期,外地杨梅违规浸泡添加剂事件敲响食品安全警钟。为守护我县杨梅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声誉,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现将杨梅生产的五个关键合规要求告知如下,请务必遵守!

  1.严禁使用以下添加剂。禁止在杨梅生产、收购、贮存、运输中非法添加脱氢乙酸、纽甜、糖精钠、甜蜜素、三氯蔗糖等食品添加剂。坚决拒绝使用来路不明的“三无”甜味剂或防腐剂。

  2.严禁违规使用农药。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禁止使用来源不明的农药。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不得销售农残超标的杨梅。

  3.严禁不建生产档案。生产主体必须依法建立生产记录档案(用药、施肥等),保存至少2年。

  4.严禁无证上市。在“数智农安”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对真实性负责。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查验和收取合格证;混装或分装后销售的,应重新开具合格证。

  5.严禁逃避监管。积极配合质量安全抽检,主动接受监督。因质量安全问题造成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旦出事,后果有多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产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使用农药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县杨梅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请立即自查自纠!凡存在违规添加、未建立生产记录、未开具合格证、违反农药安全间隔期等行为的,请立即整改。各主体应坚持诚信经营,严把源头关口,坚决杜绝问题杨梅流入市场。对拒不遵守相关规定或整改不到位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消费者鉴别小贴士

  口味过甜、保存时间过长仍不腐烂或颜色过于鲜亮的杨梅,请谨慎购买;食用前,用淡盐水浸泡5-10分钟,可有效逼出果蝇幼虫并减少农残。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刘波 王志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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