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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淳政办发〔2018〕4号)等文件规定,按照《2025年淳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住房保障工作,现将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准入和货币财产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从“低于59815元”调整至“低于61850元”,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从“低于175083元”调整为“低于175680元”。
上述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17日
千岛湖新闻网编辑:汪苏洁 徐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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