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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市住保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租房申请审核要点的通知》(杭房局〔2026〕21号)、《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淳政办发〔2018〕4号)、《关于调整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审核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优化公租房分配机制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将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1850元/年;
3.申请家庭在淳安县无房[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4.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175680元;
2)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 30 万;
3)申请对象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 1 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在千岛湖镇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半年(含)以上;
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1850元/年;
4.申请家庭在淳安县无房[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5.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175680元;
2)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 30 万元;
3)申请对象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 1 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三)城镇低收入家庭(原廉租房家庭)申请公租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3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2.5倍以下(低保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2.5倍之间的家庭实行货币补贴);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二、房产核查
申请家庭全部成员(含所有共同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淳安县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1.上述人员拥有的房产[包括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含预售合同)的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
2.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
3.上述人员房屋已征收(或拆搬迁)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核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补偿建筑面积核计;
4.城镇低收入家庭在淳安县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淳安县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其他保障家庭在千岛湖镇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千岛湖镇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三、房源情况
房源主要分布于风暴巷、圆梦家苑等小区,具体的房源坐落、数量、面积、户型以选房通告为准。
四、租期、租金和补贴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6年。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目前,城镇低收入家庭(原廉租房家庭)的租金标准为0.6元/平方米·月,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租金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
3.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对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并已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的对象进行租金货币补贴保障。货币补贴标准暂定为8元/平方米·月,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残疾人证》(残疾1、2级)的家庭,按货币补贴标准的1.5倍发放。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单人户享受36平方米,2人户享受45平方米,3人户享受60平方米,4人户及以上享受人均18平方米。
4.对于货币补贴保障家庭,共同申请人的户籍、居住证等符合相关要求的,方可核定为保障人口,用于计算补贴发放金额,并在年度复核、资格续审、信息变更时重新进行核定。
5.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公租房保障和杭州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申请家庭所领取的杭州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计入公租房保障期限,每5000元计6个月。
五、申请、审核、公示流程
1.申请方式: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通过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网,输入“公租房承租保障资格确认”选择淳安县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流程见附件。
2.审核公示。县住建局会同民政局、人社局、规资局、公安局、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房产、户籍、车辆等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并依托省大救助系统进行经济状况信息比对,确定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并在千岛湖门户网站、《今日千岛湖》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符合条件的电话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条件原因。
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口、住房、就业、户籍、婚姻、财产、收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报告。住房保障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实行年度复核,并可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对保障对象的人口、住房和社保缴交等情况进行不定期动态核查。经年度复核或动态核查发现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按有关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领取货币补贴。
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从申请受理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遇复杂情况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45个工作日。
六、选房顺序的确定及选房家庭的产生
按配租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分批次进行分类摇号并产生选房顺序号,按照房源数量与选房家庭数量不少于1:1的比例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摇号结果及公开选房通告将在千岛湖门户网站上发布。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转货币补贴保障。
七、违规处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保房管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7.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二)承租人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2.对有第(一)条第2、3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2年内,县住建局不再批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对有第(一)条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县住建局不再批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八、办公(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资格审核:县住建局住保中心(千岛湖镇环湖北路221号办公楼一楼),咨询电话:0571-64831439。
选房配租:县建设集团保障房公司(千岛湖镇环湖北路221号办公楼一楼),咨询电话:0571-64815879。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九、其他
本通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2026年11月1日(含)以后申请(含资格续审)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
附件:1.公租房申请操作指南(手机端)
2.公租房申请操作指南(电脑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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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O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千岛湖新闻网编辑:刘波 谢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