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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管理办法》(一)
发布时间:2007-07-18 14:52:27
《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管理办法》(一) (1991年1月18日商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的管理,促进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发展,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商业企业、供销社和商业部系统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企业(以下简称商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用电器商品系指:

  (一)家用电器商品电子器具类:收音机(包括电子管收音机、晶体管收音机)、录音机(包括普通录音机、单放机、收录机,立体声录音机、放音机、收录机)、扩音机、电唱机(包托普通电唱机、立体声电唱机、激光电唱机)、音响组合、电视机(包括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监视器)、投影电视、录像机(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激光放视盘)、摄像机及其附属产品;
  (二)家用电器商品电气器具类:电风扇(台扇、吊扇、落地扇、壁挂扇)、排气风扇、抽油烟机、空调器、电冰箱、冷藏柜、冰柜、冷饮机、制冰机、电磁灶、微波炉、电烤箱、电饭煲、电热水器(包括电热淋浴器、电水壶、电热水杯)、洗衣机、电熨斗、吸尘器、地板打蜡机、电热毯、电暖炉等;
  (三)家用电器商品办公设备类:复印机、传真机、中外文电子打字机、电子油印机等。

第二章 维修管理机构

  第四条、商业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亦称中国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是商业部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商业系统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监督和管理。

“部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服务网的规划和管理,制定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提出有关政策的建议;
  (二)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人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制定、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职称的考核;
  (三)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经销的家用电器商品售后的维修服务管理;
  (四)负责全国家用电器维修用零部件进口的归口管理;
  (五)负责全国家用电器整机维修零部件、维修仪器、维修工具的组织进口和供应;
  (六)受商业部委托,负责与外商洽谈进口家用电器整机在华的维修服务、建立维修站、零部件供应站、保税仓库等事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本地区商业企业的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企业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网点的具体规划和管理;
  (二)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企业维修服务工作的具体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
  (三)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商业企业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的收费标准;
  (四)负责对本地区从事家用电器商品维修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五)负责组织本地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零部件、仪器、工具的进货和供应;
  (六)设立“省中心”的维修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本地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业务,储备必要的零部件,经营有关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七)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和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八)及时向当地商业主管部门和“部中心”反映维修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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