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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应依法使用
发布时间:2007-08-20
农村宅基地应依法使用

  目前,为打造生活品质之城,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在全县轰轰烈烈开展,由于部分干部群众法制意识淡薄,乱搭乱建,既影响生活环境又浪费有限国土资源,我国《土地法》和《浙江省村镇建设条例》明确作了规定: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按照批准的要求建造,不得擅自扩大、加层。

  2、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城市居民应该懂得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是不能买的,否则,过不了户,办不了证,是不受法律保护。

  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所以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是要受法律严格限制的。(通讯员 方淳建 吴相卿)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