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定富:第四季度保监会强化保险法人、高管监管
发布时间:2009-10-27

吴定富:第四季度保监会强化保险法人、高管监管

  在刚刚结束的三季度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谈及第四季度的保险监管工作重点时,表示“要加强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监管,提高结构调整的科学性,不断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和着力进行结构调整仍是2009年最后三个月的保险监管工作重心。

  吴定富指出,“第四季度将继续完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以风险为核心,进一步调整和改进分类监管指标,统一产、寿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指标。根据分类监管指标,调整和优化分类监管信息系统。”

  在明确了分类监管指标的基础上,针对各类别公司的具体监管政策也正在研究中,“将分类结果与机构、产品、高管、资金运用等监管政策相挂钩,采取差异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切实发挥分类监管的扶优限劣作用。”吴称。

  在法人机构分类监管的基础上,保险分支机构也将在下一阶段统一实施分类监管。一参会人士透露,保监会将制定实施地方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办法,形成保监会与保监局协调一致的分类监管机制。

  分类监管制度此前已经全面启动。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监会已经对部分C、D类保险公司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对部分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督促通过限制业务规模、调整业务结构、发行次级债、增资扩股等方式,改善偿付能力状况。“初步测算,到9月底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降至8家,比年初减少5家。”该人士称。

  另外,银保业务和中介业务将成为第四季度的保险监管重点。同时,严格对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的监管,并加大惩处力度也是今年以来保险监管的突出特点。

  吴定富指出,目前保险市场中竞争行为不规范,数据不真实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部分保险机构不严格执行报批报备条款费率,随意降低价格;同时经营成本居高不下,部分公司承保长期亏损,严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季度,保监会将加大对偿付能力不达标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对偿付能力不达标或短期内将出现不达标的公司,严格限制公司的机构和产品审批,严格控制公司的业务规模、高管薪酬和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加强保险公司准备金监管,严厉查处违反有关规定提取准备金的行为,严肃追究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禁保险公司采取不合理提取准备金等手段调节利润水平。

  参会人士透露,保监会正研究建立违法违规责任上追一级的制度,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机构,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及有关高管人员的领导责任。

  同时,根据《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方案》,从11月1日将开始实施法人机构属地监管的试点。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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