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信披办法
发布时间:2010-06-02

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信披办法

  【《财经》记者 谢小亮】中国保监会26日颁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凡涉及重大战略投资、重大投资损失或重大赔付都将进行披露。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并对各部分具体内容作出详细要求。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制定《办法》的目的所在。他强调,信息披露是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运转效率和透明度的重要措施。由于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性很强,市场要求保险公司比其他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

  偿付能力信息方面,《办法》不仅要求各公司披露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偿付能力充足率等状况,还要求各公司披露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也应当说明原因。

  此外,《办法》还将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撤销省级分公司、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等十四类事件列为重大事项,要求保险公司在发生以上事件时,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保险公司要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各公司要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将于6月12日正式施行的《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管人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对于如何促进各公司贯彻实施《办法》,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会密切跟踪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办法》的情况,适时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依据《保险法》进行查处。

  据悉,此前保监会对各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仅限于披露一些具体产品的信息和服务流程等。例如,2009年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寿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当披露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经营成果等信息。2008年的《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理赔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清单、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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