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缺失暴露我国风险管理“短板”
发布时间:2010-08-20

巨灾保险缺失暴露我国风险管理“短板”

  记者张兰从年初新疆连续遭受9次大范围寒潮冰雪天气到西南五省区遭受秋冬春连旱,从4月14日青海玉树发生7.1级强烈地震到6月中下旬南方11省遭受洪涝灾害,直至日前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发生特大泥石流,今年以来,我国极端天气事件的出现频率和造成的灾害损失都令人担忧。面对日益攀升的损失数字,我国巨灾保险机制的推进速度再次受到质疑。

  保险赔付“微乎其微”

  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民政部近日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我国自然灾害以洪涝、干旱、低温冷冻和雪灾、地震、风雹、山体滑坡和泥石流为主。经核定,上半年全国自然灾害受灾人口2.5亿人(次),因灾死亡3514人,失踪486人,紧急转移安置人口644万人(次);农作物受灾面积2029.4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304.6万公顷;倒塌房屋90.7万间,损坏房屋301.4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达2113.9亿元。

  “如此巨大的灾害损失,如果有保险机制的参与将很大程度上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巨灾风险的分散渠道有限,因而目前我国商业化经营无法单独承担巨灾风险。实际上,早在2008年年初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保险业支付的赔款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3.6%,这与全球的平均水平有非常明显的差距。”中国人保财险相关负责人如是告诉记者。

  受制于风险分散机制的欠缺,我国巨灾保险的商业化运作一直难以实现,保险赔款在灾害损失中的占比往往是“微乎其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负责人告诉记者:“从国际平均水平看,目前保险赔偿在直接灾害损失中的占比约为30%,发达国家这一数字甚至高达60%到70%。而汶川地震中,中国的保险赔偿为18亿元人民币,仅占8450亿元人民币经济损失的0.2%。”

  公私合营缓解财政压力

  然而更加令人担忧的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气候变化,巨型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还将继续“水涨船高”。据瑞士再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DavidNBresch博士介绍,瑞士再保险的研究团队在对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灾害数据进行分析测算后发现,目前气候灾害造成的损失在GDP中的占比约为1%至12%,而到2030年,这一数字将升至19%。“这也就意味着,其后灾害带来的损失将持续增加。”

  “要想有效降低和分散巨灾风险带来的损失,需要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通力合作。”瑞士再保险公共部门负责人RetoSchnarwiler称,公共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制定框架制度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而企业和个人的参与可以多元化资金的来源,并且企业和个人在风险管理方面也更加专业和有经验。公私机构合作有助于新兴经济体应对日益增多的自然灾害,减轻自然灾害对社会经济环境造成的影响。“这种公私合营模式的有效性,已经在墨西哥、土耳其、印度、英国以及中国农业保险等具体案例中得以证明和体现了。透过这些方案,政府能提前作好准备,处理灾难的影响,而不会为公共预算造成额外负担,也不必单靠紧急援助。”

  据了解,为了减轻地震损失的影响,墨西哥政府在2006年5月与瑞士再保险作出创新性的合作安排。这项安排针对墨西哥政府的自然灾害基金FONDEN(墨西哥灾害救助基金)中的地震风险进行建构、证券化和再保险。按照该方案,在特定区域发生里氏6.5级以上地震将会触发赔付,保障总额为4.5亿美元,其中1.6亿美元由巨灾债券承担,剩余部分由指数型再保险承担,所支付的理赔款项将用于地震后的紧急救助。

  在我国,北京市政府2009年7月与再保险公司签署协议,为畜禽、果树和农作物提供针对传染病、畜禽疾病、雹灾、洪涝、风灾、暴风雨等风险的保险,由市政府直接出资为在北京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保险公司是再保险合约的受益人。一旦发生巨灾损失,再保险公司将直接向保险公司支付赔款,保险公司承担当年农业保险赔付率160%以下的损失,再保险公司承担赔付率160%到300%之间的损失,赔付率超过300%以上的损失由北京市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承担。

   保险“证券化”有利于分散风险

  瑞士再保险巨灾保险证券化的尝试或许能给我国正在筹建的巨灾保险实施机制提供借鉴。瑞士再保险全球非寿险风险转型结构设计师王星表示,保险连接证券(ILS)是一种直接把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上的金融工具,对保险、再保险公司等发行人而言,保险连接证券可以提高其承保能力。对于投资者来说,保险连结证券也是一种资本管理工具,它可使投资者获得一个单纯投资保险风险的机会。

  将巨灾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正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到目前为止,许多国家不同种类的自然灾害风险都曾经被证券化,如美国、欧洲各国、日本、澳大利亚、墨西哥、土耳其等国家的洪水、飓风、地震等风险都曾用证券化的手段转移风险。据统计,2004年全球自然灾害再保险市场总承保能力约1120亿美元,其中巨灾债券所提供的承保能力约40亿美元,占总额的4%。而到了2009年,全球发行巨灾债券总量达到140亿美元,占全球巨灾再保险承保能力2000亿美元的7%,不论绝对数额还是总额占比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不仅如此,巨灾债券的发起人中政府的占比越来越高,并且政府在这一市场上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以美国将地震风险通过债券形式转移到资本市场为例,投资者可以买入与美国地震保险风险相关的债券,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美国没有发生地震,投资者可以按期收到利息,到期还可收回本金。但如果美国发生了地震,根据地震债券的触发条件,如地震级数、发生地区等因素,投资者有可能失去部分甚至全部本金和利息,债券发行人则可以用这些资金来进行保险赔偿。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如何搭建巨灾保险机制已经不乏可借鉴的具体经验和案例,但受到我国幅员辽阔、灾害种类复杂、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一有效分散风险的金融工具迟迟难以启动。此外,由于巨灾保险机制的设立需要众多部委的协调和支持,这也在程序和时间上拉长了相关制度出台的具体周期。令人欣喜的是,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6月在陆家嘴论坛上已明确表示,“保监会正会同相关部委对巨灾保险实施机制进行调研,争取年内制定一些具体方案”。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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