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高林:新政将提高保险业盈利空间 但切勿过度解读
发布时间:2010-08-20

徐高林:新政将提高保险业盈利空间 但切勿过度解读

  和讯保险消息 8月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主席令,正式颁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徐高林认为,《办法》出炉是中国保险业的一个重大成果,将提高保险业盈利能力,对保险资金投资的规范作用有突出贡献。但是,市场不应过度解读《办法》对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扩大”作用。

  新政将提高保险业盈利空间 考验险企投资能力

  针对《办法》出台对保险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徐高林指出,此次《办法》放开的几乎都是风险资产,资本市场是把“双刃剑”,即可盈利也会亏损,关键看保险公司各自的投资能力。投资领域放开有利于每家保险公司找到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放眼到整个行业,《办法》将提高保险业的盈利能力。

  他同时认为,投资领域放开将考验公司的投资能力,提高投资在保险公司运营中的比重,加大保险行业的竞争,有益于保险业的市场化进程。

  不应过度解读新政对险资投资领域的“扩大”作用

  此次新政远超此前的市场预期,《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比例为10%,投资无担保债为20%,比市场预期均大幅提高。此外,新政第一次明确提到“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

  对此,徐高林表示,“不动产”这一名词的含义非常宽泛,具体放开领域和影响还需等待“具体办法”的公布。4月19日,在保监会召开的一季度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中,保监会重申吴定富主席强调险资投资不动产须遵循“三不”原则,即不允许投资住宅类物业也就是居民住房、不允许直接投资商业房地产、不允许参与房地产开发。

  他指出,《办法》虽然放开了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和不动产等领域,但是,《办法》同时表示相关投资细则需另行规定。他强调不应过度解读新政对险资投资领域的“扩大”作用。

  徐高林建议,《办法》调整了保险资金投资各个领域的总体比例,相关细则也应及时更新。他举例称,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比例调整,进而,险资投资单只股票的比例也应进行调整。

  新政对保险资金投资的规范作用有突出贡献

  徐高林表示,《办法》在确定保险资金投资原则,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行为等方面贡献巨大。此前,保险资金投资没有考虑自身偿付能力等风险,相较2009年12月28日公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此次正式公布的《办法》更加明确,具有可行性和指导意义。

  《办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他同时指出,《办法》将使保险公司利润分配更加合理,投保人的利益将受到更多的保护。他指出,投连险和分红险等产品的投资风险是由投保人自行承担的,正式《办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表述。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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