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农业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13-01-29

国务院颁布《农业保险条例》

  2012年11月12日,国务院公布《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农业法》和《保险法》未涉及的农业保险领域的法律空白,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对确保我国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条例》规定,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

  2012年12月13日,《中国保险报》举办“中国保险热点对话――农业保险新发展”活动。来自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以及研究机构的专业人士,针对国务院新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以及农业保险未来的发展道路等话题展开研讨。

  农业兴则天下稳。多年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大力支持发展农业保险,希望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2007年-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给予农业保险费补贴达264亿元。各级财政对主要农作物的保险费补贴合计占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达80%。此次《条例》出台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随着相关细则的逐步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及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建设将揭开新的一页。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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