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首提七大投资能力监管 须建立风险责任人
发布时间:2013-03-04

保险业首提七大投资能力监管 须建立风险责任人

  上周刚刚敲定了险资债权投资注册制,险企又迎来投资监管新政。昨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明确保险机构投资管理的七类能力,对投资实施牌照化管理,并将投资能力建设的风险责任落实到人,从而建立风险责任人或持牌人制度。

  此次《通知》第一次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具体分为七类,分别为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而保监会此前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只是将资金运用方式大体分为存款;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不动产以及境外投资等。

  据记者了解,以往保监会在设定险资资格时,通常在险企的偿付能力方面做文章,要求符合监管要求并在一定期限内没有违规行为,此次《通知》则将投资风险责任明确化,要求建立风险责任人或持牌人制度,要将投资能力建设的风险责任落实到人。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备案每一类投资能力,应明确至少2名风险责任人,包括1名行政责任人和1名专业责任人。其中行政责任人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对投资能力和具体投资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主要责任;专业责任人则由能够承担相关风险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主要对投资能力的有效性、具体业务风险揭示的充分性和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为了进一步优化和调整险企的投资能力,《通知》还允许保险集团整合内部资源,构建股权和不动产投资业务的统一专业平台;建立了相适应的投资能力主体转换衔接机制;简化股权和不动产投资能力的现场评估程序;此外对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或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不做能力备案要求。

  一位业内人士对此表示,该《通知》将投资管理能力分类实际上是放宽了对险企投资的限制,险企只要符合某一方面的要求就可以进行那一类的投资,从而实现险资投资效率的提高。同样对险资投资进行牌照化管理,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也将有助于加强险企投资的风险管控。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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