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新办[2005]20号 浙ICP备05073341号 广告经营许可证:杭工商淳广许2004001号
淳安县千岛湖传媒中心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网络广告 0571-64831301
杭州网・千岛湖网 网络支持: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案情回顾
某商务公司送餐员程某在驾驶电动车送外卖时,因着急超车,不慎将呼某剐倒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程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呼某将程某和其所在的商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法庭上,程某称事故发生时自己正在上班,属于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了事故,单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商务公司赔偿呼某24660元医疗费、误工费等。
法官说法
从本案来看,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发生时程某是否正在执行工作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程某属于该商务公司员工,从事外卖送餐工作,而商务公司也认可事发当天程某上午进行过外卖送餐工作。事发时,虽然程某未打开手机端软件接单,但其所骑行的电动车及衣着均依照日常从事外卖送餐工作的规定,同时事发地点也在其日常工作站点的路线范围内。因此,依据上述规定,程某在事故发生时应属于正在执行工作任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也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商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呼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王建才
消费法规
更多>>掌上千岛湖
微千岛湖
淳安发布
千岛湖新闻
三分钟语音版
千岛GO购
媒美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