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年限规定
发布时间:2008-06-07

车辆使用年限规定

车辆到使用年限前,车主应当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延缓报废手续,并按时进行检验。

旅游载客汽车、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使用年限为10年,延缓最长期为10年。

营运客车:

使用年限为10年,延缓最长期为5年。

重、中、轻型载货汽车:

使用年限为10年,延缓最长期为5年。

微型载货汽车、出租车:

使用年限为8年,不得延缓使用。

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法律无强制报废期限,根据车辆检验周期通过检验的即可继续使用。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