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
发布时间:2008-06-07

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 一、抵押登记
    (一) 办理地点:
    办理抵押登记的使(领)馆、外籍号牌和进口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其他机动车可以任选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三)收费
     不收费。
    (四)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副本原件。
    (五)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无效的;
    2、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注销抵押登记
    (一)办理地点:
    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使(领)馆、外籍号牌和进口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其他机动车可以任选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三)收费
    不收费。
    (四)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