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08-06-07

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办理地点
    (一)因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申请注销登记的,在机动车所有人交售机动车的解体厂所属分所办理。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使(领)馆、外籍号牌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和因其他情况办理注销登记的,在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不收费。
    四、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号牌;
    (五)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属于报废的,还需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七)属于车辆灭失的,还需提供灭失证明材料;
    (八)属于使(领)馆外籍机动车退运出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九)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需提交相关证明。
    五、异地解体机动车的办法和程序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本市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机动车后,应当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应持办理注销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资料以及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向车辆管理所或者分所申请注销登记。
    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回当地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本市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机动车后,应当持办理注销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资料向机动车解体厂所属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