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非法改装机动车、机动车严重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9-05-27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非法改装机动车、机动车严重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非法改装机动车、机动车严重超速、屡次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改装机动车。对非法改装的机动车,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驾驶人必须立即自行恢复原状。不恢复原状的,一经查获,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二、严禁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有超速违法记录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驾驶人必须主动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未主动接受处罚被现场查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扣留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三、严禁无牌无证或外地号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禁令标志(走禁行线)、违法载人以及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一经查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对无牌摩托车一律扣留;对无证驾驶的一律拘留,对外地号牌摩托车一律托运回原籍。

四、对工程运输车有超载、违反交通禁令标志(走禁行线)、违反交通信号灯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对超载的工程运输车,一律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严查严管、严处重罚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广大人民群众可拨打电话“85066910”,举报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执法办案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有办理人情案、关系案或者徇私枉法行为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七、对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过程中,为交通违法行为人说情开脱,干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常执法办案的人员,公安机关将通报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

特此通告。

 

 

 

 

二○○九年五月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