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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04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2-7 15:57:59 来自:威坪镇
 

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管理,强化过程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预防和制止农村村民建房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淳政发[2009]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建房条件

1、严格审查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对象。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对象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农民。人口按申请建房户在册常住人口计算,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非在册人口不计入农村建房人口数。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申请建房和买房,对于因离、退休退养而回乡落户的城镇居民,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可以经审批对原有祖传房屋进行拆建,面积按小户审批,原有房屋面积不到小户面积的按原有房屋实际面积审批。

2、严格审查分户及并房建房对象。农村村民建房中涉及分户建房或并房后新建房的,各村要严格进行审查,防止采用假分户方式申请建房骗取审批。60周岁以上的不能单独申请新宅基地。严格控制并房,并入户必须是面积不够的少房户或无房户,并出户应先办理被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方可申请建房。

3、严格执行禁止建房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批准建房用地:(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与父母上下代分户申请建房用地的;(3)接受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规定面积的;(4)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5)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与亲属分户申请建房;(6)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房屋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建房用地的;(7)房屋合并后,未办理集体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新建房屋。(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严控建房标准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面积应统筹兼顾主房、附房、阳台等用地,按下列标准确定:

1、小户(12人)不得超过75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面积控制在67.5平方米以内,在原宅基地范围拆建的,最多不超过90平方米;

2、中户(35人)新建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面积控制在99平方米以内,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拆建的,最多不超过130平方米;

3、大户(6人以上)新建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面积控制在125平方米以内,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拆建的,最多不超过160平方米。

4、对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已经审批的,按规划布局的面积执行,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5、农村村民建房原则上控制在四层以内(含四层),每层高度不得超过3,沿口高度不得超过12

因征地拆迁安置建房的,其标准按拆迁安置方案的规定执行。

三、坚持建新拆旧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四、规范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建房农户应向村委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原土地使用证、独生子女证及其复印件和原房屋照片等材料。属易地审批建房的,应提供建新拆旧承诺书。

2、村委受理。建房申请由村委主要负责人或土地协管员受理,村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农户提出的建房申请,对农户提供的建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集体讨论通过后在村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村两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提交乡镇政府。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组织联审。镇政府受理农户建房申请后,会同威坪国土所对其建房条件共同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由镇政府及时退回申请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

对于符合条件的,由镇政府及时召集国土、规划相关人员及联村干部、村国土协管员进行现场联合踏勘。申请建房用地涉及交通、水利、供电、林业等部门管理内容的,由镇政府通知相关人员一并参与联合踏勘。

现场踏勘后,相关部门出具该处是否可以建房的书面意见,并由县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用地报批。在取得《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审批由镇政府审查签署意见,并交威坪国土所送县国土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5、批后告知。经县政府批准后,威坪国土所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各村委及建房申请人,由镇政府组织国土、规划相关人员及联村干部、村国土协管员,进行联合放样。

6、竣工验收。农户建房竣工后,由村委主要负责人或土地协管员通知镇政府,由镇政府组织国土、规划相关人员及联村干部、村国土协管员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发证等手续。属易地审批建房的,应拆除旧房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五、强化过程监管

1、实行公示挂牌施工。农村村民建房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国土所和镇人民政府将该农户的审批情况在建房地点公示,实行挂牌告示施工,挂牌告示内容包括审批户主、家庭成员、原有住房面积及处理情况、建房性质、建造层次、建房批准位置、批准占地面积、批准时间和有效期限等,接受群众监督。

2、落实“四到场”制度。一是批前选址到场。镇政府受理村民建房申请后,组织国土、规划相关人员及联村干部、村国土协管员到现场对申请人的建房条件、所选地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四邻界址进行审核确认。二是批后放样定位到场。建房用地批准后,由镇政府组织国土、规划相关人员及联村干部、村国土协管员,按照批准要求到现场实地丈量放样,确定四界,并挂施工告示牌。三是开工砌基到场。建房户动工挖基时,村委主要负责人或国土协管员应及时通知镇政府,由镇政府组织国土、规划相关人员及联村干部、村国土协管员到场,监督是否按照放样定位的要求挖槽埋基。四是竣工验收到场。村民房屋建成后,由村委主要负责人或国土协管员通知镇政府,由镇政府组织国土、规划相关人员及联村干部、村国土协管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3、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举报制度,镇政府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受理机构(举报电话:6489210064891271,受理机构:威坪镇城建办公室)。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做好记录并在第一时间把投诉情况告知联村干部,联村干部应及时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确实的,应当即报告片长,由片长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把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分管领导,需要分管领导协调的,分管领导应协调到位。

4、落实巡查机制。

一是建立农村建房分片巡查、定村包干巡查机制。实行联村干部、村干部本村负责制,各片片长本片负责制。定期组织本片、本村相关人员对农村私人建房进行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把巡查情况及时通报给分管领导,重要情况由分管领导及时报告主要领导或上级相关部门,使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得到查处,预防农村村民建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是建立农村村民建房考核机制。为确保我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镇政府对农村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数按一定比例计入镇、村干部年终综合考核分数中,同时对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做的好的村予以奖励,做到奖惩分明。

六、严格责任追究

根据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审批、监管、查处等不同环节和不同的责任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1、对农户建房申请,村委会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或受理后不及时讨论并上报审批,造成申请人上访或未经审批擅自动工建设的,对村委会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

2、村委会疏于审查或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造成违反条件审批建房的,对村委会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责令辞职。

3、因审查不严,造成违反条件审批建房,或因未及时组织联审及上报审批,造成申请人集体上访或未经审批擅自动工建设的,对镇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和联村干部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4、未落实“四到场”制度,造成批东建西、批少建多、批低建高的,对镇村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5、各片、各村不履行巡查职责、落实巡查责任,对巡查发现的情况不通报,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报告而贻误时机,造成违法行为后果扩大,片、村违章建筑上升,土地管理难度加大的,对片、村的直接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以责任追究的情形。

上述责任追究,一般情况下,对镇、村干部的责任追究由镇纪委作出;对县管干部的责任追究,由镇党委报县纪委作出。情节严重的,涉及违反党纪的,按相关程序规定予以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规定

1、各村要高度重视农村村民建房的安全工作,加强对农民建房安全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确保安全。

2、我镇原涉及农村农民建房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威坪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流程图

 

威坪镇人民政府

                            二ОО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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