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牌证管理解答
发布时间:2011-03-21

机动车牌证管理解答

(车管所所长 程建设)

  一、如何申请新车注册登记?

  答:申请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一副;

  (七)车辆标准照片一张;

  (八)代理人代办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单位车辆需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

  (九)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其中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十)属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的证明。

  先到车辆查验大厅进行预受理,打印受理凭证,预受理结束后,将装有资料的密封档案袋传递至登记审核岗办理注册登记,选取车辆号牌。

  二、哪些情形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答:(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