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重点内容解读
发布时间:2012-11-28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重点内容解读

  为进一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管理,改进驾驶人考试制度,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群众水平,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123号令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规定和124号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3号令中的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一、为什么要修改两个部门规章?

  答:2004年5月1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同步施行。此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于2006年和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机动车登记规定》于2008年进行了修订。两个部令实施以来,在规范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办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两个规章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一是需要进一步严格驾驶人考试和日常管理。近年来,全国每年新增机动车1600多万辆,驾驶人2000多万人。与此同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肇事导致的事故伤亡惨重。2011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27起,其中23起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肇事导致的,24起是在夜间、山区、湿滑路等复杂道路和天气条件下发生的,而且全部存在超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今年国庆黄金周期间,发生7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中,有3起是由大中型客货车肇事导致的。需要进一步严格驾驶人考试、发证和日常管理,解决驾驶人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等问题。二是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办理业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汽车逐渐进入家庭,成为代步工具。越来越多的群众持有驾驶证,办理机动车业务,对车辆管理所的服务提出更加便捷高效的要求。针对群众反映的办理驾驶证业务往返距离远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业务,方便群众利用互联网、电话等信息手段办理业务。三是需要与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相协调。2011年5月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对饮酒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使用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今年 4月施行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校车标牌核发、校车驾驶人许可等职责;今年1月施行的《车船税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时要审核车船税凭证,需要对规章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基于上述考虑,有必要对两个部门规章进行修改。

  二、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有什么限制条件?

  答:原部门规章规定发生死亡事故承担主要以上责任、醉酒驾车、3年内有酒后驾车和超速50%以上违法行为的,不得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货车。考虑到取得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大部分驾驶营运车辆,在社会交通中的交通安全责任重大,有必要规定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同时,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需要进行严格的安全驾驶经历审查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美国、英国等国家都要求凡申请或持有客运汽车或大型载货汽车驾驶证者必须没有与驾驶有关的犯罪记录。

  123号令进一步严格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限制条件,更加突出了对申请人安全驾驶经历的审查:一是将原来发生死亡事故承担主要以上责任,不得申请的限制条件修改为,有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货车。二是明确有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大中型客货车。被吊销、撤销驾驶证的情形,包括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等严重违法行为,均属故意行为,有必要对当事人再次申请驾驶证时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据统计,2011年,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4.7万起,酒后驾驶36.6万起,吊销驾驶证2.9万本,撤销驾驶证116本。三是针对不同车型规定了不同记满12分记录的年限条件。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三、驾驶证审验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驾驶证审验制度,是加强驾驶人日常管理的重要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的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现行的规定只明确了对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有满分记录未参加学习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以及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要求,并没有针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违法记分等情况做出细化规定,也没有明确违法驾驶人的教育措施。国外非常重视驾驶人的日常教育管理。荷兰每年集中组织对驾驶人进行事故成因分析、驾驶技术讲解等方面的培训,日本规定驾驶人在换领驾驶证时,如果有违法记分必须参加由警方组织的培训。根据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有71.9%的调查对象认为对有交通违法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教育。

  为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日常教育管理,123号令借鉴国外管理经验,完善了驾驶证审验制度:一是细化审验对象和期限。规定了驾驶人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转入换证业务时接受审验。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应当在发生事故的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二是完善审验措施。规定持有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以及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除审验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记分和满分学习、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以外,还要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警示教育。三是制定奖励措施。规定持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年内没有记分的免于当年审验,不必参加法规等学习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鼓励驾驶人安全守法驾驶。根据2011年数据测算,有4703万无违法记分记录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可以免于审验,占大中客货车驾驶人的76.95%。四是简化身体条件证明手续。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参加审验时只需填表自主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不必再到医院进行体检。但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还要按照原有规定期限,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还要按照原有规定期限,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四、驾驶实习期有什么新规定?

  答:严格驾驶证实习期管理,有助于新驾驶人文明礼让、安全守法驾驶意识和习惯的养成。《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实习期驾驶人驾车时需要在车身后部粘贴实习标志,禁止驾驶营运客车等特定类型的车辆,但是在部门规章层面,没有对实习期驾驶人的违法记分、审验教育和驾车通行限制等方面做出细化规定。近年来,我国驾驶人以平均每年2000多万人的速度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底,1年以下驾龄驾驶人达2613万人,占总数的10.91%。与此同时,新驾驶人素质不高、安全守法驾驶意识不强等问题突出,2011年,驾龄在1年内的新驾驶人肇事21845起,占同期事故总数的10.47%,造成人员死亡5505人,占同期死亡人数的8.94%。今年国庆黄金周期间,驾龄不足1年的新驾驶人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占总量的16.2%。欧美等发达国家普遍对实习期驾驶人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如,英国规定领取驾驶证2年内被扣6分,注销驾驶证,重新考试;法国规定实习期为3年,3年内只要被扣3分就要参加学习,扣6分则要重新考试;日本规定实习期被扣3分,要到驾校重新学习7小时的交通法规和驾驶技能,否则将被吊销驾驶证。

  为加强新驾驶人的管理,123号令进一步完善了驾驶证实习期管理制度:一是扩大了实习期管理范围,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在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中,有73.4%的调查对象认为对新取得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人有必要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二是明确了实习期陪驾要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在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中,有74.7%的调查对象认为实习期驾车上高速公路需要有驾驶经验的人陪同。三是规定所有车型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四是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五、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降级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当前,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较高。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为6111万人,占全部驾驶人的25.52%。2011年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有违法记分的1408万人,占全部有违法记分驾驶人的42.5%。究其原因,主要是驾驶人守法意识不强、违法成本相对较低造成的。据了解,国外普遍采取交通违法记分与吊销驾驶证相结合的办法加强驾驶人的日常动态管理。比如,德国规定驾驶证在2年内交通违法记分超过18分的,将吊销驾驶证,美国规定营运性大客车驾驶人每五年仅能记8分,记满8分被吊销驾驶证。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注销许可的规定,123号令建立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注销降级制度:一是明确注销降级条件。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将被注销降级。在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中,有71%的调查对象认为对存在严重交通违法或重大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该取消其驾驶大中型客货车资格。二是实行逐级降级制度。在注销降级时,只注销其当前的最高准驾车型的准驾资格,逐级降低其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资格,最终只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三是与实习期管理制度相衔接。规定对于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记录,且实习车型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除按照实习期管理规定注销其实习车型驾驶资格外,还要按照降级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资格。

  六、成为校车的驾驶人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答: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所应具备的6项基本条件。一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是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是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是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是无犯罪记录;六是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七、公安机关在加强校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工作方面有什么严格措施?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从严格审验教育、加强动态监管、建立退出机制等方面,对校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校车驾驶人要每年参加审验教育。规定校车驾驶人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二是建立联合动态监管机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校车驾驶人的动态监管机制,每月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通报。三是建立校车驾驶人退出机制。规定对提出注销申请的和不符条件的校车驾驶人注销其驾驶资格许可。

  八、近年来公安机关在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中推出了什么便民服务措施?此次又推出哪些服务措施?

  答:近年来,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公安部通过修订部门规章、制定服务群众措施等形式,陆续推出了100多项涉及车管服务、事故处理、违法处理等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2009年,下发了《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在36个大城市推行通过互联网、电话办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业务。2010年,下发了《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措施》,要求所有地市建立互联网和电话服务平台,实现机动车选号、考试预约、补换领牌证、信息查询等12项服务功能。通过放宽许可条件,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调整工作模式,广泛推广应用了网络、电话、短信以及自助服务模式,形成了以社区服务站、汽车销售4S店、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为网点的车驾管服务网络,全国2500多个市县车辆管理所,8100多个社区、县乡服务站点,291个互联网、电话平台构建的车管服务网络,有效满足了新形势下群众便捷高效办理业务的需求。

  此次,公安部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了修改,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理念,新推出了向县级下放业务、缩短业务办理时限、延长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推行互联网和电话等远程自助预约考试、放宽大货车驾驶证申领年龄条件、允许营运货车异地检验和营运驾驶人异地审验等6项便民服务措施,更加方便群众高效快捷办理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

  九、为什么要推行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属地化管理服务措施?申请在异地办理审验和检验有什么要求?

  答:目前,随着物流业的迅速发展,很多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长期不在登记地从事道路运输活动,在驾驶证或者车辆临近检验期限时,需要从营运地返回登记地办理审验业务,往返路途远,耗时费力,成本很高。目前,全国货运机动车达1890万辆,客运机动车293万辆;共有营运驾驶人1944万人,占驾驶人总量的7.38%。其中,客运驾驶人205万人,占11.76%;货运驾驶人1739万人,占84.99%。为减轻营运驾驶人的经济负担,方便其就近办理驾驶证和货运车辆审验业务,规定将在异地从事营运的驾驶人和货运车辆纳入营运地管辖,在办理有关备案登记手续后,允许在营运地直接办理驾驶证审验和机动车检验。此外,将长期在异地营运的货运车辆纳入属地化管理,也有利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提示驾驶人和车主恶劣天气、路况等信息,提醒及时处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

  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所有人首先要向营运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并填报包括营运企业、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交管部门将根据这些基本信息开展提示服务和日常教育。在办理备案登记满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办理驾驶证审验和机动车检验。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徐爱梅 汪黎明 徐满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