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屏门乡政府集镇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3-06-20

关于加强屏门乡政府集镇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屏门乡政府集镇道路交通管理,有效缓解集镇道路交通通行不畅,改善街容街貌,为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屏门乡政府集镇道路交通实际,县公安局、屏门乡人民政府决定在屏门乡政府集镇道路实施新的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潭唐线屏门乡屏门村2号门口-135号门口路段(以下简称屏门乡政府集镇道路)。

  二、管理措施

  (一)营运客车实行定点停车上下客。途经屏门乡政府集镇道路的营运客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车上下客,车辆尽可能靠边,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遇交通拥堵时,不得停车上下客。

  (二)屏门乡政府集镇道路禁止机动车辆停放,所有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屏门村停车场。

  (三)确需在屏门乡政府集镇道路停车装卸货物的,下午19:00至次日6:30,可临时停车装卸货物,但车辆尽可能靠边停车,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遇交通拥堵时迅速驶离;6:30至19:00需在屏门乡政府集镇道路停车装卸货物的,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停车证,车辆尽可能靠边,并按指定时间、地点装卸货物。

  (四)非机动车辆停放在屏门乡政府集镇道路设置的停车区内;未设停车地点的,非机动车辆尽可能靠边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对屏门乡政府集镇道路的违法停车、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控抓拍,录入非现场执法系统,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