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对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10-23

关于调整对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力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强化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2014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浙生态办函〔2014〕29号)、《2014年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杭大气办〔2014〕5号)和《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标车淘汰补助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14〕122号)的要求,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原有的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管理措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的车辆。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即国0汽油车和国0 、Ⅰ、Ⅱ柴油车)等无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

    二、限制通行的区域。2014年10月31日起,扩大至千岛湖镇建成区,即东至淡竹村,东北至S302省道永恒隧道,南至淳杨线上江埠大桥,西至梦姑塘,北至缪家村、环左线汪宅隧道、淳开线源头隧道;2015年1月1日起,延伸至汾口镇、威坪镇集镇所在地。

    三、限制通行的时间。每日7时至21时。

    四、对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处罚。对无绿色环保标志驶入限行区域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

请广大机动车驾驶员积极配合,严格遵守限行规定。

特此通告。

                            淳安县公安局  淳安县环境保护局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