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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6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新国标实施前电动自行车登记上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登记范围。在2018年12月7日前已购买的,但未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应当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后,悬挂全市统一式样的号牌;原已办理电动自行车编码保险的,视作已经备案登记,不用重新办理;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不属于备案登记范围,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进行依法注册登记。
二、备案登记时间及地点。全县集中备案登记工作从2018年12月20日启动,到2019年3月31日结束。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淳安县车辆管理所、全县公安各派出所、交警中队窗口办理。
三、法律责任。所有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已经办理电动自行车编码保险的)使用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经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使用期间,车辆驾驶人上路行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同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要鼓励佩戴头盔。
自2019年4月15日起,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对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予以处罚。
四、其他事项。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不收取费用,若车辆所有人确无车辆合法来源证明、无车辆合格证的,需签署《备案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办理。
特此通告。
淳安县公安局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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