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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林区禁火令
发布时间:2019-10-12 08:51:07

为切实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平安护航新中国成立70周年,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省市关于“护航70周年”大庆期间森林消防安保的规定,特发布林区禁火令。

一、即日起至10月15日止,在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禁止焚烧秸秆、烧灰烧炭、烧荒烧草、炼山、焚烧垃圾、点火取暖、野炊烧烤、吸烟、上坟焚烧香纸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加强对智障人员、儿童等人群的教育和监护管理,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

三、违反本禁火令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违反本禁火令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禁火期间,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本禁火令适用于全县所有林区。森林火灾报警举报全天候值守,报警电话:64813351或13588211661。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1日

淳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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