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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0

县社险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社会事务办、乡镇残联:

  为切实落实省综治办等11个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综委办〔2014〕8号)、省卫计委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康复〔2014〕27号)等文件精神,保障精神残疾人及时得到救治救助,有效防止与减少病情复发和肇事肇祸,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做好我县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全额保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已纳入《浙江省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杭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社区管理,具有淳安县户籍和第二代残疾人证,需要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的特困供养、低保或残保等困难家庭中的精神残疾参保患者。

  二、用药范围

  在专科医生的指导下,优先推荐使用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安全、经济、疗效好、副作用小的基本抗精神病药物,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用药目录由县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与社保办商定。

  三、工作程序

  1.申请。由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开展上门调查摸底和进行政策宣传、告知,由患者(监护人)持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书面申请:(1)县级或县级以上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精神障碍诊断证明;(2)患者(监护人)同意纳入社区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管理服务的知情同意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3)患者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2.审核。由患者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并上报县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会同县残联审定。

  3.办理“全额保障”救治救助卡。由县卫生局统一制作“全额保障”救治救助卡,并通过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患者(监护人)。

  4.诊疗和开药。指定淳安县妇幼保健院为精神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具有或聘请具有精神科执业资格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患者的诊疗和开具处方,并根据患者病情及时做好药物调整。

  5.发药和领药。免费救助药品由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到淳安县妇幼保健院(县精卫办)统一领取,患者(监护人)凭“全额保障”救治救助卡到户口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领取药物。无人监管、监护人监管不力及不能自行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药物的患者,可委托精防医生或责任医生送药上门。定点医疗机构和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药品储存、管理相关规定,建立药品领用记录,健全管理制度。

  6.费用结报。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患者,门诊服用用药范围内的抗精神病药物及其因免费服药所产生的相关检查费用,都给予全额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再向患者收取其他任何诊疗费、药费和化验检查等相关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因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实施免费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按实即时结报,上报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审核后拔付。专项费用不列入总额预付和均次费用。

  7.用药和建档。患者应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指导及监护人监护下规范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全额保障患者服药档案,并做好患者随访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四、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要切实做好精神残疾患者治疗经费保障工作,每年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精神残疾患者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先按规定病种报销,对全额保障对象所需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兜底保障,切实做好全额保障工作。

  附件:淳安县贫困精神残疾病人门诊免费服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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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卫生局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淳安县民政局  淳安县财政局  淳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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