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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精准实施杭州市“光明工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0

各乡镇、青溪新城,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省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浙残联发〔2019〕15号)、省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号)和市 五部门《关于进一步精准实施杭州市“光明工程”的通知》(杭残联康复〔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残疾人精准康复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一)补贴对象

  1.基本康复训练

   淳安县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我县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年龄未满7周岁,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2)持有县残联加盖公章的残疾评定表(须注明残疾类别和等级);

   (3)持有医学诊断证明书:孤独症儿童和年龄未满3周岁的言语障碍儿童,可持符合《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规定要求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须注明需要康复的类别)。

   对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凭县级教育部门盖章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年龄可放宽至未满9周岁。

   除孤独症外,7周岁以上的残疾儿童必须持有残疾人证。

  2.人工耳蜗项目

   淳安县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我县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年龄未满7周岁的听力、多重残疾(含有听力残疾类型)儿童,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2)持有县残联加盖公章的残疾评定表(须注明残疾类别和等级)。

   升级体外处理机的补贴对象不包括18周岁(含)以后安装人工耳蜗的。

  3.肢体矫治

   淳安县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我县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年龄未满17周岁的肢体、多重残疾(含有肢体残疾类型)儿童,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2)持有县残联加盖公章的残疾评定表(须注明残疾类别和等级)。

   7周岁以上的残疾儿童必须持有残疾人证。

  4.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

   需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淳安县户籍;

   (2)年龄未满7周岁(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凭县级教育部门盖章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年龄可放宽至未满9周岁);

   (3)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儿童;

   (4)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的。

  (二)补贴内容和标准

  1.基本康复训练。听力、言语、肢体(含脑瘫)、智力、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市级以上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或治疗,每人每月最高补贴2400元,每年最高补贴24000元;视力残疾儿童每人每月最高补贴500元,每年最高补贴5000元。在符合条件的年龄段内,每人自申请之日起算,1年内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标准。同一补贴时间周期内,每人可接受一种康复类别补贴,不叠加享受。  

   对有康复需求及适应症、持有残疾人证的7-1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在市级以上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服务的,由县残联按照0-6周岁残疾儿童的补助标准给予减半补助。  

  2.人工耳蜗项目。每人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并给予12000元的手术费用补贴;对未享受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的残疾儿童购置人工耳蜗,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0元;对已安装人工耳蜗8年以上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儿童升级体外处理机,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0元。

  3.肢体矫治。每人给予最高12000元和6000元的补贴,分别用于手术(含术前检查)和术后康复训练,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2次。

  4.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每年最高6000元的补贴,用于接受康复期间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其他事宜,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浙残联发〔2019〕15号)文件执行。

  二、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

  (一)补贴对象

   1.淳安县户籍,年满18周岁的持证残疾人;

   2.淳安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7-1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

   3.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对象条件的孤独症儿童和0-6周岁儿童。

  (二)补贴形式和流程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形式包括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

  1.大额辅助器具(见附件1)。由残疾人或代办人向户籍所在乡镇残联提出申请,中标辅具服务商进行评估,县残联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将实物配发给残疾人,每人每年在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限配1件。其中16种“新增”项目的补贴对象仅限0—1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年满18周岁在校残疾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和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以下称“三类人群”)。三类人群之外的残疾人自行购买大额辅助器具目录内标注“新增”项目的4种轮椅,按照普通轮椅招标参考价给予货币补贴。0-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需自行购买个性化助听器的,按照大额辅助器具目录内标注的助听器补贴标准给予货币补贴;有双耳验配需求及适应症的,可按“对”给予助听器适配或补贴。双下肢、双上肢或单侧上下肢截肢可按实际需求给予一件(套)装配。0-1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安装假肢的,结合生长发育期实际情况,可按需给予适配或补贴(不限使用年限)。

  2.小额辅助器具(见附件2)。由残疾人或代办人向户籍所在乡镇残联提出申请,中标辅具服务商进行评估,县残联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将实物配发给残疾人,每人每年在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限配1件。0-17周岁肢体残疾儿童少年,需自行适配个性化矫形器的,按照小额辅助器具目录内标注的矫形器补贴标准给予货币补贴;有双侧验配需求及适应症的,可按“对”给予适配或补贴;结合生长发育期实际情况,可按需给予适配或补贴(不限使用年限)。

   残疾人在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限领大小额辅助器具实物配发各1件,若没有领取大额辅助器具的,可在总额300元范围内领取小额辅助器具2件。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其他事宜,参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号)文件执行。

  三、光明行动

  (一)补贴对象

   淳安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人。

  (二)补贴内容和标准

   1.白内障复明手术补贴标准为最高每例800元,每人累计享受政策不超过2次。此补助不能与我县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工程项目补助重复享受。

   2.盲人定向行走训练补贴标准为350元(含200元培训费和150元盲杖等购置费)。

  四、髋、膝关节置换手术

  (一)补贴对象

   淳安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

  (二)补贴内容和标准

   髋/膝关节置换手术参照下肢假肢补贴标准(10000元/例)执行,需要同时进行双髋/膝关节置换的按2例给予补助。

  五、资金保障

   项目资金按照省市县三级比例分配,县财政每年将光明工程项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严格审批程序,确保专款专用。残疾儿童康复项目资金补助以年度为单位结算,以上一年度11月1日至下一年度10月3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在本县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由定点机构提供服务记录和有效票据等材料,经县残联和县财政审核同意后,按照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机构与残联直接结算。在其他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按照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发放给残疾儿童监护人。 

  六、工作流程

   光明工程项目政策补助按照“先申请后补助”和“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由监护人或残疾人本人向户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残联提出申请,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后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资金结算依据),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后,凭相关印证材料申请补助。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按照“两表一档一票”(申请表、康复服务登记表和康复服务档案、发票原件)的要求,申请表和康复服务登记表按照省定格式,康复训练档案按照《杭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标准档案》(由市残联印发)。居住证申请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残联出具的未享受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公章证明。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实行省定标准,定点机构管理由市残联牵头落实。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以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落实,申请表按照省定格式。

  七、其他事宜

   本通知发布后,原《关于印发淳安县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淳残联〔2016〕37号)文件同时废止,原《关于印发淳安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淳政办发〔2017〕55号)》文件中的《淳安县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内容作相应调整(见附件3)。未尽事宜,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 杭州市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

   2.杭州市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

   3.淳安县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

淳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淳安县卫生健康局

淳安县教育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19年8月1日

淳残联〔2019〕19  号关于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精准实施杭州市“光明工程”行动”》的通知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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