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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浙江开启“史上最严水域执法” 哪些行为将被罚?
发布时间:2019-05-06 1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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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太湖街道圣旨庙港,保洁人员在进行长效保洁作业。拍友 谭云俸 张泽民 摄

浙江在线杭州5月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胡昕然 通讯员 徐鹤群)本月起,《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作为全国省级层面第一个水域保护的地方立法,标志着浙江的水域保护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加强监管的新阶段。哪些水域将实行特别保护?哪些行为将被处以罚款?浙江省水利厅河湖处处长宣伟丽针对大家关心的问题一一做出了解答。

问:为何《办法》的施行被称为“史上最严水域执法”?

答:《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釆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其中,严格禁止下列占用水库水域的行为:利用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水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在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进行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建设活动;在水库移民线以下建设与水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涉及以上违法占用行为且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6年,《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在遏制建设项目无序占用水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人口、产业要素不断向江河、湖泊等水域沿线集中,水域保护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水域保护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地位不对等,落地较难;水域岸线被非法占用现象日益增多,池塘、沟渠等小微水体被随意填埋;水利部门为主的占用水域监管力不从心等。

新问题呼唤新办法。水域是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的主要载体与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防洪、排涝、蓄水、供水和维护区域生态平衡等综合功能,是整个生态系统赖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保障,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办法》的出台,是顺应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加强水生态空间管控、实行最严格的水域保护,也是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举措。

问:《办法》定义的水域包括哪些?

答:我们通常所说的水域,是指江河湖泊等里面盛水的部分。但水域有其特殊性,它由水体及其周边的载体组成,没有载体也就形不成水域。从水域的特殊性及管理和保护的实际需要,《办法》所指的“水域”,为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山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办法》还规定了7类重要水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域、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蓄滞洪区,省级、市级河道以及其他行洪排涝骨干河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的水域。

《办法》规定,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重要水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问:从法律层面来讲,水域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答:水域保护工作要坚持四大原则:一是科学规划,要坚持生态文明理念,对区域水域开展科学规划,制定水域保护措施,并且突出水域保护规划引领与实施在水域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分类管理,我们必须明白,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一些建设项目占用水域也是不可避免的。要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水域保护之间的关系,做到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有保护。要按重要水域与非重要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三是严格控制,要通过落实政府责任,强化水域保护规划的引领与约束,对重要水域进行特别保护,严格管控占用水域行为;四是占补平衡,这要求那些确需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要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确保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

问:河(湖)长制在水域保护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答:自2013年,浙江率先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以来,全省已建立起五级河长体系,并延伸到水沟、水渠、池塘等小微水体,实现了所有水域全覆盖。如今,6万名河湖长成为13万公里河川、近5000个水库湖泊、上万个水塘沟渠的忠实守护者,在河湖管护、水环境治理方面取得良好成效。

2017年,浙江又颁布施行了第一个省级层面河长制专项立法——《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实践证明,河长制在浙江省治水管水工作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办法》明确,市、县级河(湖)长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方案,推动有关涉及水域的规划衔接和统一,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水域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乡、村级河(湖)长应当加强对责任水域的巡查,及时劝阻占用水域等违法行为,并履行报告职责。归纳起来,市、县级河长负责协调督促、乡、村级河长负责巡查、报告。“有问题找河长”“河长协调解决”成为了浙江治水的一种新常态。

此外,《办法》也将水域保护规划确定的基本水面率等指标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建设、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和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内容。

来源: 浙江在线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邹楚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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