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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界”探望,让孩子更受伤
发布时间:2020-01-12 09:04:08

 超“界”探望,让孩子更受伤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韩江雪

父母离婚后,我该跟谁过?这成为单亲孩子普遍面临的选择题。为了弥补孩子的感情创伤,法律设置了探视权,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但生活中,有不少离婚夫妻因为种种原因拒绝让对方探视婚生子女,“抢夺”孩子、威胁恐吓孩子的现象屡有发生。对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探视权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满足了父母对子女的情感需求,但拒绝探视或“抢夺”孩子等行为不仅不能减轻孩子的家庭破碎感,而且会对孩子的身心再次造成严重伤害。


 

桑某与葛某于2011年4月登记结婚,2015年6月生育一女桑小熙(化名)。2017年7月,桑某辞去原有工作,去某学校进修,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同年12月,双方开始分居。直至2018年3月,葛某将桑小熙从桑某父母处接走,双方矛盾再次激化,并诉至法庭。

在庭审中,桑某与葛某自愿离婚,但对桑小熙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争执不下,均认为自己的条件优于对方,不能达成一致。对此,法院在考虑父母各自的抚养条件后,综合考量了桑小熙的年龄、性别、处境以及学习等实际情况,判决桑小熙由其母葛某直接抚养;桑某对桑小熙有进行探望的权利,规定自2019年1月起每周六9时至下午4时行使探视权。

然而,判决生效后,桑某一直未能见到女儿。对此,桑某于2019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法官多次与葛某和桑某沟通,但发现双方的矛盾不可调和。

“探视权不仅是未直接抚养的父或母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无人身监护权的父或母与子女交往、了解子女状况的愿望得到满足,是对监护权不能行使的一种补充或救济。”法官多次对葛某进行析法明理。最终,葛某同意协助桑某对孩子进行探视,但出于安全考虑,不同意桑某将孩子直接带走。

经法院评估,并经当事人同意,将第一次对桑小熙的探望约定在法院进行,葛某也承诺以后会主动协助桑某行使探视权。然而,在第一次探视执行完毕后,桑某仍每周不断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葛某询问不配合桑某进行探视的原因。葛某表示,桑某经常威胁自己和家里人,并有跟踪抢夺孩子和殴打自己的行为,葛某报警后,孩子虽然回到家中但是会经常做噩梦啼哭不已。

法官对此再次向双方释法明理,并撮合成了第二次探视。然而,意外还是发生了。双方在探视结束离开法院后,桑某及桑某的家人和朋友驾驶3辆小轿车逼停葛某的车辆,随后桑某下车对葛某及葛某的妹妹和父亲进行殴打,致葛某身上多处伤痕,葛某妹妹右胳膊骨折,同时欲抢走孩子致使孩子手腕受伤。葛某慌乱中,驾车返回法院执行局并报警寻求帮助。

经伤残鉴定,葛某及家人构成轻微伤,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桑某的行为由于不利于桑小熙的身心健康,而被法院中止执行探视权。

法官表示,探望权一方面可以满足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关心、教育的情感需要,与子女保持联系,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情况,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子女与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但当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例如,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存在吸毒、赌博、对子女有暴力行为等严重的道德品质问题,或者有劫持、威胁子女行为的可能,均构成探望中止的理由;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房山法院通过调研发现,在实际生活中,解除婚姻关系的父母大多系因为感情破裂,双方在协商时会过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提出不合理的时间和方式,致使探视权的协议难以达成,即使达成了协议,按照协议对子女进行探视的案例也十分少见。

对此,法官提醒,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强制执行,将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孩子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对于在双方未协商一致,非直接抚养一方要求将孩子带走,或是强迫探视的行为,均无法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

“现代社会中,因感情破裂致使离婚的夫妻逐年增多,但‘父母本位’的思想残存,未将子女利益最大化视为家庭关系中的重点,导致子女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伤害。”法官提醒,根据子女利益优于权利保障的原则,父母双方应当积极协商,降低离异家庭对子女的损害程度,增加子女与未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的沟通与交流,这不仅是探望权的核心精神,也是父母双方的利益共同点。

      来源:法制日报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方志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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