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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自2020年3月1日起国三及国三以下柴油车县内限行
发布时间:2020-02-22 09:01:11

记者 程就 通讯员 方小毅

日前,经淳安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公安局、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联合发出通告,决定对本县通行的国三及国三以下柴油车实行交通管理措施。

实行该措施旨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优化道路交通秩序,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和《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通告》指明的通行管理对象包括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三)及未达到国三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包括低速货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等。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不受通行限制。

具体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以下道路通行,即新安东路(明珠路与新安东路交叉口至西园广场)、新安大街、明珠路、新安南路、排岭南路、排岭北路、新安北路、龙门路、红山北路、青春路、望江龙路、阳光路(阳光路与新安北路交叉路口至阳光路与淳开线交叉路口)、新安西路、开发路、曙光路、南山一路、南山二路、渔港路、里杉柏路、人民路、炉峰路、知丰路、塘边弄、西园路、梦姑路、南景路、里联路。过往车辆请绕行环湖北路、新安东路(环湖北路与新安东路交叉路口至新安东路与阳光路交叉路口)、阳光路(新安东路与阳光路交叉路口至阳光路与淳开线交叉路口)、淳杨线、南山大街、环湖南路。

《通告》规定,上述各类车辆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禁令标志的指示行驶,服从交警指挥,提前规划行驶路线绕开禁行区域。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规定予以查处。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程就 方志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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