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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离任村主要干部实行老年生活补助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11-05

关于对离任村主要干部实行老年生活补助的意见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离任村主要干部的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问题,激励在职村干部努力工作,推动新农村建设,根据《关于认真落实“三真”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5〕40号)和《关于对离任村主要干部实行老年生活补助的意见》县委〔2008〕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委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助对象
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1949年10月1日以来离任的村主要干部。主要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长、大队党组织书记、大队长、高级社书记、高级社社长、大队革命领导小组组长、农会主任等职务。行政村规模调整中享受正职待遇的副书记(任职时间截止2008年4月10日)、村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享受正职待遇的村务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任职时间截止2008年5月10日)、2002年以后为保证村党组织书记“三个60%”或“三个80%”目标而由乡镇党委明确享受正职待遇的主持工作副书记,都视作曾担任村级组织领导班子正职。
2、累计任职5周年以上,且年满60周岁以上。任职及任职时间的认定以任免文件、调查情况公示结果为依据。如受过开除党籍、党内除名或刑事处罚后,又重新担任正职的,其任职时间自重新任职之日算起,开除党籍、党内除名或刑事处罚前的任职时间不予累计。在本县其他单位或在外县任职的,其任职时间不能统计在内。
3、户籍在淳安县。补助对象因到其它地方投亲靠友引起户籍转移,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可以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待遇。
4、没有受过开除党籍、党内除名(包括劝其退党)或刑事处罚。如曾受开除党籍、党内除名(包括劝其退党)或刑事处罚,但已经平反,如累计任职在5周年以上,可享受老年生活补助。
5、没有享受离退休待遇。现已享受低保、优抚、精简下放、荣誉补助以及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待遇的,可继续享受老年生活补助。
二、补助标准
凡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离任村主要干部,可以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待遇。补助标准为累计任职5周年的,每月补助50元,累计任职超过5周年的,任职时间每增加1周年,月补助增加5元,最高计算到累计任职30周年,即月补助175元。累计任职时间超过30周年的,均按任职30周年的标准执行。
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补助标准、补助形式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发放程序
1、申报。在离任村主要干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离任村主要干部提出老年生活补助申报,由村党组织负责汇总。
2、审核。村党组织主持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可邀请村老干部等了解情况的同志列席),对申报人员的任职时间,有无受开除党籍、党内除名或刑事处罚,有无享受离退休待遇等情况再次进行审核,核实后加盖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公章,上报乡党委(见附件1)。乡党委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对上报的情况进行核实,通过后在各村进行公示(见附件2),公示时间一般为10天。公示无误后,将《淳安县离任村主要干部老年生活补助汇总审定表》(见附件3)上报县委组织部。
3、核发。县委组织部协同纪委、政法委、农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民政局,共同对乡镇上报的《淳安县离任村主要干部老年生活补助汇总审定表》进行审定,主要核实补助对象是否受过开除党籍、党内除名和刑事处罚以及是否享受离退休待遇等情况。经县有关部门审定后,确定各村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具体人数和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在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把补助资金划拨给乡。县委组织部统一制作并发放《淳安县离任村主要干部老年生活补助证》。补助对象在每年4月初至5月底前,凭证到乡党委进行年审。乡镇根据补助对象提供的存折账号,在每季度末把补助金按季汇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
4、增减。每年4月初至5月底,乡党委按照上述程序,对新增的符合补助条件的离任村主要干部进行一次核查,并及时做好补助申领工作。新增的补助对象通过审定后,从符合政策的月份开始享受补助。同时,按照补助终止或取消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好终止或取消补助的手续。
四、补助终止或取消
补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终止补助:
1、补助对象亡故的;
2、在领取老年生活补助期间,由于其他原因又享受离退休待遇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并经查明的;
4、在领取老年生活补助期间,受开除党籍、党内除名或刑事处罚的。
补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取消补助:
1、在领取老年生活补助后,又重新担任村主要干部职务的;
2、在领取老年生活补助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等党纪处分,或受行政拘留等治安及行政处罚,且认错态度差,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3、在年度“双评”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经教育后未能限期改正的;
4、在领取老年生活补助期间,违反《信访条例》无理越级上访或组织、参与群体性上访,经劝阻仍不服从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5、在领取老年生活补助期间,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干扰县、乡和村的正常工作,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群众意见较大的;
6、其他违法违纪等情况,乡党委认为有必要取消补助,并经县有关部门批准的。
符合补助条件,但目前年龄还未满60周岁的离任村主要干部,如出现上述终止或取消补助的情况,其年满60周岁后不得享受老年生活补助。
五、资金筹措
离任村主要干部老年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和乡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县财政承担80%,乡财政承担20%。按照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人数、标准测算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各村实际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人数和补助标准,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统一划拨给乡账户,由乡党委定期发给补助对象。
离任村主要干部老年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后,对于其他离任村干部,如生活确实困难,乡和村将通过适当渠道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扶持。
附件:1.《淳安县离任村主要干部老年生活补助审核表》
      2.《关于离任村主要干部老年生活补助申请对象的公示》
 
 
中共界首乡委员会
界首乡人民政府
              200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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